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蕲太西项目诉讼专项法律服务采购询比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已承接 蕲太西项目。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 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 对本项目 诉讼专项法律服务 组织询比采购。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2.1 项目 概况
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系蕲太高速公路蕲春西段桥梁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案涉桥梁工程分包给原湖北德康劳务有限公司(桥梁二队)和湖北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桥梁一队)。刘明臣系原德康公司股东,德康公司于 2025年3月简易注销后,其以债权承继人身份起诉,请求民宇公司支付434811元及利息,并要求我司承担代付责任。起诉依据为2020年3月30日我司项目部与德康公司、民宇公司三方专题会议纪要,约定桥梁一队承担434811元,由桥梁一队直接支付给桥梁二队或出具委托代付函后由项目部报公司审批代付并在最终结算中扣除。后民宇公司未支付,德康公司注销,刘明臣遂起诉。
2.2 采购 范围及服务单位数量
本次 采购 范围为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分析、诉讼代理、调解协商、执行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共划分为 1 个合同包,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 1 。
2. 3 工期要求
计划 服务开始 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具体 开始服务 日期 以 采购人 通知为准),计划 服务 12 个月 (暂定) 。
3. 供应商 资格要求
3.1 本次 采购 要求 供应商 必须 是 “ 2024 年 -2026 年度省交投集团 法律顾问备选库 ”中所列单位(名单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无需附证明资料) 。 应 具备的资格条件见 附件 2 。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 4 供应商 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3.4.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4.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4.4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2 )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或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3 )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有)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 4 )其他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5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 D 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 6 )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 “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3. 5 .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资源配置、工作规范性、服务管理能力、合同履约能力 等方面履行良好的 成交 人,将被列为 优秀 或核心 供应商 ( A 或 A A 级 ) ,在 建设集团 及其子(分)公司 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 成交 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 5 .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资源配置、工作规范性、服务管理能力、合同履约能力 等方面履行较差的 成交 人,将被列为较差 供应商 ( D 级), 一年内不得在 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 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 5 .3 有如下违约行为的 供应商 , 不得参与本次 采购 ,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 成交 人将被 纳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年内不得在 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 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 2 )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 3 )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 4 )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 5 )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6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 7 )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 8 )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9 )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 10 )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 11 )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 5 .4 对于有上述 3. 5 .3 项所列违约行为的 成交 人, 构成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有权继续追偿 。
4 . 采购 文件 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申请者,请于 202 6 年 10 月 15 日 9 时至 202 6 年 10 月 17 日 17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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