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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交富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交通资源集团)公开招标项目项目公告

  • 招标单位:浙江交通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浙江浙交富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交通资源集团)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M2026GZBC-JTZY-0004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浙江浙交富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交通资源集团)公开招标项目 已列入 2026 年度计划,项目业主为 浙江浙交富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 浙江交通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根据浙江浙交富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工作需求,现需采购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引入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公司与客户开展买卖合同法律纠纷、后续货款回收委托代理服务,并在法律专业领域做出应对方案。

2.2本项目的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 2个标段,招标范围 如下:

标段

拟定诉讼单位

欠款总额(万元)

100万以内部分(万元)

100-500万部分(万元)

500-1000万部分(万元)

1000万以上部分(万元)

一标段

拟定诉讼单位1

10

1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2

10

1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3

10

1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4

10

1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5

30

3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6

40

4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7

50

5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8

2070

100

400

500

1070

合计

2230

260

400

500

1070

二标段

拟定诉讼单位1

50

5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2

80

80

0

0

0

拟定诉讼单位3

140

100

40

0

0

拟定诉讼单位4

200

100

100

0

0

拟定诉讼单位5

290

100

190

0

0

拟定诉讼单位6

300

100

200

0

0

拟定诉讼单位7

320

100

220

0

0

拟定诉讼单位8

330

100

230

0

0

合计

1710

730

980

0

0

备注:各单位欠款金额以服务期间实际欠款金额为准。

(一)情况梳理及诉讼

投标人对需求单位现有应收款项及欠款单位进行梳理分析,需求单位依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分批次向投标人提交还款意愿低的客户清单,及相应往来合同、对账单等资料,投标人从法律专业领域做出应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发函催讨,衔接诉讼时效问题。

(2)协商沟通后签订还款协议,并约定制约条款,或提供担保和抵押。

(3)协议签订后督促履行情况,如不能签订还款协议或签订后不按期支付的,择期提起诉讼。

(4)完成一审相应诉讼程序,并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

(二)应收货款催收

收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后,投标人协助需求单位,采取动用司法资源、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催收货款,需求单位以实际回款到账金额,分阶梯式按比例计算相应诉讼风险代理费(包含诉讼基本服务费)支付投标人。

实际回款金额

一标段欠款总额(万元)

二标段欠款总额(万元)

比例上限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60

730

8%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400

980

5%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500

0

3%

1000万元以上

1070

0

2%

合计

2230

1710

 

备注:

(1)诉讼风险代理费包含诉讼基本服务费,根据实际回款金额按比例计取,若最终诉讼风险代理费计取金额低于诉讼基本服务费,按诉讼基本服务费金额进行计量支付。

(2)需求单位与下游每家客户的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事项,实际产生的诉讼风险代理费按上表单独计算。

(3)投标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税前单价不变。

2.3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受托事务为止。

3.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 资质要求:投标人是依法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制件(分所投标的可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制件)

3.2业绩要求:

标段一:自2023年7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一个买卖合同诉讼案例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标段二:自2023年7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一个买卖合同诉讼案例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50万元。

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制件及合同对应案件的诉讼证明材料(如判决书等),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不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诉讼标的额/合同金额、项目类型等相关信息,还需提供能体现上述项目相关信息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注: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3项目团队要求:

(1)拟派项目团队(所有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备律师执业证,为投标人自有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1人:

标段一:具备律师执业证,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执业年限不低于5年,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与过至少一个买卖合同诉讼案例业绩项目且单个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0万元。

标段二:具备律师执业证,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执业年限不低于5年,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与过至少一个买卖合同诉讼案例业绩项目且单个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50万元。

项目团队证明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制件;

(2)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相关人员投标截止月上溯4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5个月)中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相关人员投标截止月上溯4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5个月)中任意连续3个月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若退休返聘人员无社保缴纳记录的可提供有效的返聘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证明,若为兼职律师的可提供有效的兼职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证明;

(3)律师执业证复制件(执业年限以首次律师执业证发证日期为准,具体证明材料以律师执业证中执业证号的年度代码为准(第六位至第九位)或提供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截图);

(4)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制件及合同对应案件的诉讼证明材料(如判决书等),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不能体现姓名及在项目中任职、诉讼标的额/合同金额、项目类型等相关信息,还需提供能体现上述项目相关信息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同一投标人可同时对 2 个标段进行投标,允许在 1 个标段中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若同一投标人在一标项、二标项评审排序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确定该投标人为一标项中标候选人,自动丧失二标项中标候选人资格;二标项由该标项第二名依次递补。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7其他:/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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