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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义乌分行关于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法律服务合作单位项目供应商征集公告

  • 招标单位:兴业银行义乌分行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为保障债权,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催收,兴业银行义乌分行拟开展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法律服务合作单位采购项目,现公开对该项目进行供应商征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需求及资格要求

1.1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兴业银行义乌分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工作内容包括:案件材料梳理与诉前研判,诉前调解与催收, 立案及诉讼全流程代理,强制执行代理,破产、衍生案件及特殊程序代理,文书报送、沟通汇报,档案管理与资料移交,法律咨询与业务培训,配合监管、检查与外审等一系列法律服务,律师代理费一案一结。

1.2 供应商资质要求:

1.2.1 本项目供应商应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成立时间三年以上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缴出资额截图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评委认可的验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2.2 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3 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自2024年1月1日至今(即最近三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与21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分行级/或其子公司[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邮储、招商、兴业、中信、浦发、光大、民生、平安、华夏、广发、宁波、江苏、上海、北京、南京、浙商]合作开展与本项目相似的成功案例(须提供相关案例合同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1.2.4 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负面记录。

1.2.5 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源、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业务后期保障服务能力,且需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1.2.6 供应商至少需在金华市内有分所(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

二、报名要求

2.1 依法成立,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成立等正常企业状态。

2.2 若中标本项目,在兴业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并通过兴业银行对公账户结算该项目相关费用。

2.3 充分理解我行服务需求并能够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2.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情况。

2.5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2.6 未被“信用中国”网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网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在兴业银行供应商禁用/退出期内。

2.7 经营范围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同时获得从事行业有效执业证明、行政许可、专业资质等证照。

2.8 两年内目标服务领域未出现严重安全事件。

三、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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