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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担保集团采购法人治理专项法律服务谈判采购公告

  • 招标单位: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一、项目概况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法人治理专项律所采购已经内部决策审议通过。现公开邀请符合本公告资质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谈判采购。

二、采购需求

(一)服务对象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服务内容

1.提供与公司法人治理相关的各类法律咨询;

2.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协助集团草拟、审查、修订公司治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3.就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之审议事项所涉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律师咨询建议或法律意见;

4.派员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就列席人员提出的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问题现场释疑,并对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之程序、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出具律师见证意见;

5.协助起草、审阅、修改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委会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各项提案、议案及决议等文件;

6.为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集团内部规章、内设机构议事规则、专委会工作细则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供律师咨询建议或法律意见;

7.配合响应市国资委、金融局等监管机构对甲方提出的各项规范性管理要求,提供律师咨询建议或法律意见,并协助起草、审查、报送相关材料和文件;

8.针对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法人治理管理部门、法务部门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律师咨询建议或法律意见;

9.派员定期开展法人治理相关的专题法律培训服务;

10.集团要求提供其他法律合规等服务。

(三)服务期限

本次拟采购的服务期限从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三、限价金额

(一)服务费每小时不超过2000元,每年不超过30万元(包干价),两年不超过60万元(包干价)。

(二)特别说明

1.报名供应商的报价需接受我司制度规定的法律服务费限价标准。

2.报名供应商报价时应注明开票类型及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标准。

四、参选人资格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资格

1.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且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2025年度年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与采购人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利害关系影响采购公正性;与采购人关联方、利益冲突方不存在法律合作关系(关联方具体包括采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采购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主体)。

3.供应商未被列入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中“行政处罚信息”“行业处分信息”。

(二)服务团队资格

1.服务团队【3】人,均取得通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2025年度年审的执业证,且执业年限截至本次采购评审会开始时满三年。

2.服务团队负责人为律所合伙人,执业年限不少于10年。

特别说明:以上资格要求均需提供证明,如无法提供有权机关开具证明或出具承诺的,则应当针对相关资格要求提供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说明或承诺。

五、视为无效报名、无效响应或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的情形

(一)视为无效报名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服务团队名义报名,仅接受单一律所名义报名,以联合体、服务团队名义报名的,视为无效报名。单一律所总/分所或不同分所(律所总/分所下称“机构”)报名或一个机构多个服务团队以该机构名义报名的,仅以在先报名机构为报名主体并进行报名有效性审查,以该报名机构响应文件载明的服务团队为有效服务团队进行评审,该所其余报名视为无效报名。

2.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与现场谈判;

4.服务团队成员不足3人或超过3人的;

5.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6.供应商谈判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8.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视为无效响应

1.未按谈判采购公告第六条要求通过报名获取采购文件,但提交了响应文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响应文件中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且供应商无法就成本构成作出合理解释的,将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三)按无效报名或无效响应处理

如果律所实质上不符合资格要求,即使已领取谈判文件或已提交响应文件,仍将按无效报名或无效响应处理。

(四)单方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

采购人发现律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单方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已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支付服务费用。

1.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2.实施贿赂或以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3.存在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等损害采购人声誉等诬告行为,造成损失重大的。

若出现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情形的,由综合得分排名下一位的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获取采购文件期限

(一)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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