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叙古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叙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泸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叙古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叙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渝公司、泸永公司、叙古公司、叙威公司、川黔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资金来自业主自筹,由四川泸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比选人牵头完成泸渝公司、泸永公司、叙古公司、叙威公司、川黔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比选工作。
2.项目概况
根据泸渝公司、泸永公司、叙古公司、叙威公司、川黔公司运营管理需要,保障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工作法律咨询服务的需要,确保后续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升依法治企水平。
3.服务要求
为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提供①日常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等日常法律服务);②培训与宣传(协助公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等)。若需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经济活动等提供合法合规性审核,参与重大合同谈判、业务谈判等)与诉讼与仲裁(受公司委托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优先考虑中标单位,费用另行根据具体事项单独结算支付。
4.标段划分与计划时间
本次比选为两个标段,计划服务期限为36个月(实际期限以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为止)。
标段一:泸渝公司、泸永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
标段二:叙古公司、叙威公司、川黔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项目
比选申请人只申请一个标段,确定服务单位后将分别与泸渝公司、泸永公司,叙古公司、叙威公司、川黔公司签订合同。
5.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持有有效执业许可证;具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财务要求:并提供公司承诺函或财务状况报告或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财务状况报告或财务报表若为第三方机构出具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若为比选申请人自行出具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新成立不足1年或1个财务年度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资报告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资产负债表;非营利性单位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
(3)业绩要求
近三年(自2023年7月1日起,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比选申请人业绩有1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注:1个合同视为1个业绩。)
(4)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及以上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担任过至少1个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负责人。(注:需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国有企业项目负责人经验证明文件并盖鲜章)
(5)信誉要求
①比选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比选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链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的结果)。
③比选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2023年7月1日至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天)均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必选申请人提供承诺书,承诺以下内容:“在2023年7月1日至提交报名材料期间,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比选申请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为行贿犯罪;比选申请人与类似本项目业主无民事诉讼案件和相关执行信息。”
6.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持股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
7.比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相关比选均无效:比选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比选。
注: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控股关系。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8.评审办法
本次比选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信封形式),信封内容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9.比选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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