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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诉讼代理及相关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 招标单位: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网络侵权案件诉讼代理及相关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更正公告

一、更正事项和内容

1、磋商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原内容:

1.满足以下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更正为:

1.满足以下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为律师事务所总所的,须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供应商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总所与分所、同一总所多家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作无效处理。

3.截止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止,供应商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不存在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无尚在有效期内的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联合体组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响应文件中须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联合体协议书中必须明确约定由联合体其中一方(法律服务实施方)为本项目提供全部诉讼法律服务,该法律服务实施方必须满足本条第2款律所执业许可证等全部资格条件,同时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各方服务分工、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单独名义或另行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作无效处理。联合体各方就本项目履约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因本次磋商文件修改内容较多,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已报名并获取原磋商文件的全部供应商发送更正后的最新版磋商文件。

3、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递交、评审等所有采购相关内容,均以本次最新版磋商文件为准,原磋商文件不再适用。

4、原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期限: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00)

更正为: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期限: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5日(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00)

5、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2026年10月14日14时00分

更正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2026年10月16日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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