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物料潞安余煤圆形堆取料机项目-律师代理服务谈判采购公告
一、采购单编号:GT-202610-000075
二、采购单名称:物料潞安余煤圆形堆取料机项目-律师代理服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采购方式:公开谈判采购
五、采购类型:服务
六、报价方式:整单报价
七、参与截止时间:2026-10-13 10:00
八、报价截止时间:2026-10-15 10:00
九、服务开始时间:2026-10-21
十、备注:
十一、采购清单
序号:1
采购人: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物资名称:律师代理服务
税率:6%
十二、资格条件内容:
1.响应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响应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响应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响应的处罚期内;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5.响应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响应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适用于施工类采购项目);为采购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适用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类采购项目);为采购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但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除外);与本采购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适用于监理类项目);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项目的采购实施机构;
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采购实施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资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9.业绩要求:提供服务的主办律师应当具有五年内(2021年1月1日至今,非近五年度的业绩请勿提供)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或仲裁代理的相关经验、能力和业绩2项,并提供相关支撑性业绩证明材料。所有业绩均应提供合同主要信息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签字盖章页、合同对应增值税发票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10.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11.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
十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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