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龙游县奔富新村安置小区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按要求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10月19日14:30时(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QZZCZB2026-053-1
2.项目名称:龙游县奔富新村安置小区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3.预算金额(元):230000
4.最高限价(元):230000
5.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案涉项目工程中涉及的质量纠纷非诉讼阶段处理完毕止,最迟于2028年9月12日前终止
6.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否
7.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龙游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龙国资办发[2026]16号)第十条: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企业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所)。
3.限定资格条件
3.1参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企业采购活动。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申请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申请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4申请人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因串通响应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响应资格,或者因参加龙游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等原因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龙游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在期限届满前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17:00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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