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杭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法律尽职调查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磋商公告
磋商公告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受广元杭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委托,拟对广元杭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法律尽职调查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WUEECG202401482/XJSGY-2024-039-2。
2.项目名称:广元杭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法律尽职调查服务机构采购(第二次)。
3.采购人:广元杭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4.采购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预算金额:¥ 1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为保障广元杭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购债权本金约1.6亿元的72笔不良债权资产(包括该债权上的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等抵押物或其他抵、质押等)的安全,最大限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需选聘一家法律服务机构对本次债权情况、抵、质押等担保情况,以及该债权的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及周边县区、绵阳市游仙区、崇州市崇阳镇、通江县诺江镇的商业办公用房、住宅、土地、货物、机器设备等抵、质押资产(具体以正式提供的债权抵、质押等担保资料清单为准)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对抵、质押资产进行实地踏勘,出具符合规定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在线公告。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供应商未被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
1.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经行业主管机关2023年度考核记录合格;
2.近3年来未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处罚、处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一)项目公告期及报名时间:
2024年2月21日9:00至2024年2月27日17: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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