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选聘变更房产税纳税主体专项法律服务代理机构项目 询比采购 公告
1 . 询比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选聘变更房产税纳税主体专项法律服务代理机构项目 ,项目资金已落实, 采购人为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 采购 条件, 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 询比 采购活动 。
2 . 采购项目简介
2.1 项目编号: DY2026-TT08-037 ;
2.2 项目名称: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选聘变更房产税纳税主体专项法律服务代理机构项目 ;
2.2 项目概况: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就其所有的 “世博里”项目房产, 按照相关要求 向北航研究院提供无租使用。 2019年4月北航研究院正式入驻“世博里”项目 , 2021年 世博里 项目完成不动产权登记。
在无租使用期间及期满后,北航研究院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无租使用期间的房产税, 2022年 主管税务机关向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开具了补缴房产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申报缴纳案涉房产的房产税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经多轮与税务机关沟通后,提交减免申请及说明资料但税务机关未认可后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变更免税申报 并补交了部分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相关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云南创新研究院 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缴纳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申报缴纳房产税,存在纳税主体认定错误 , 现需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将该房产税的纳税申报主体由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变更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云南创新研究院 ,从而免除 云南同泰建设有限公司 对案涉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鉴于北航研究院注销清算程序已实质性推进,时间窗口极为有限;且前期多维度救济路径均已受阻,依靠公司自身力量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纳税主体变更之目标,为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免受不可逆损害,避免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拟选 聘专业律师事务所提供风险代理式专项法律服务。
3 .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3. 1 采购 范围: (一)就同泰公司 “世博里”项目房产税纳税主体认定所涉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法律梳理与事实复核,并就纳税主体纠偏法律路径中的权利行使方式出具专项法律分析意见;
( 二 )就案涉纳税主体争议事项所涉行政救济路径提供法律论证与操作指导,并就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及提交提供专业支持;
( 三 )代表 同泰公司 与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正式沟通与法律意见交换,参与税务机关组织的专题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根据沟通结果,就后续应对策略及救济路径向 同泰公司 出具专项建议,并指导、协助 同泰公司 推进落实;
( 四 )就本案可能衍生的税务稽查风险及纳税主体认定错误所带来的连锁法律风险予以事先提示,并制定相应风险应对预案;
( 五 )委托事项完结后,就整体服务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服务完结报告,系统总结工作过程、法律依据、所采取措施及最终处理结果;
( 六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其他与本次纳税主体变更及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服务事项。
3.2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年12月31日 ;
3.3 项目 地点: 甲方指定定点 ;
3.4 服务 质量 要求: 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行业规范标准,满足采购人的使用要求 。
3.5 标段 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
3.6 采购控制价:本项目采购控制价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 2021〕87号)规定,结合市场调研询价情况得出如下: 减免房产税金额不超过 3000万元(含3000万元)时,风险代理费率上限 10.2%;减免房产税金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时,风险代理费率上限 9%;减免房产税金额5000万元以上时,风险代理费率上限 6% 。 (注:本项目最后费用上限为风险代理律师费总额最高不超过 415万元。若最终未能实现纳税主体变更目标,或变更后同泰公司仍需承担全部案涉房产税缴纳义务的,则同泰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代理律所自行承担全部服务成本及风险。)
4 .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为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类似的法定证明文件)。
4.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最低要求:
4.1.1 资质最低要求: 供应商 须 具备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4.1.2 财务最低要求: 具有良好财务状况,提供 202 3年至今 任意一年 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立不满 一 年的企业提供 情况说明 ;
注:根据《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3〕15号)规定,2023年后的审计报告应赋予全国统一的验证码。
4.1.3 业绩最低要求: 无 ;
4.1.4 信誉最低要求:
( 1 ) 供应商 应信誉良好,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情形;无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
( 2) 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3 ) 在 “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
( 4 )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4.1.5 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且律师执业年限不少于 5年,项 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 提供劳动合同或 2025年8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
服务团队其他人员要求:律所指派不少于 3人的律师团队;以上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2025年8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为其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 。
4.1.6 其他要求: (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应承诺书并盖章。
( 2)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信誉良好 , 提供相应承诺书并盖章。
4.2 本次采购 接受 √ 不 接受 联合体。
4. 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 同一个项目(合同包 /标段) 响应,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予以否决。
5. 采购文件 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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