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就2024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2024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预算(人民币):6万元
三、法律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院方相应的制度设计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并有针对性的参与设计组织架构及管理层架构。
2.为院方在医疗、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
3.协助院方订立或完善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院方章程、内部运作流程、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等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意见。
4.解答法律咨询,告知院方新颁布的或与院方的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5.协助草拟、修订、审查院方临床医疗、护理各类法律文书,提出规避医疗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6.协助草拟、修订、审查各种合同、协议、其他法律文书,每年约300份或以上;单一项目合同金额≥20万元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须有律师审核签字。
7.就院方各种非外移案件的调解、仲裁、行政争议和复议、诉讼等提出法律指导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就院方其他重大法律事项进行谈判。
9.定期参加院方伦理委员会会议,对新技术、新项目、科研课题等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及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每年≥4次。
10.开展普法宣传,协助院方对职工进行法治宣传、法治教育和培训;按照院方要求,每年到医院开展全院性法律知识培训工作≥2次。
11.院方交办的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2.在委托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13.不得从事有损于院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同一法律活动中同时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4.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的院方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5.经院方另行委托,聘请代理各类外移的诉讼案件。外移的各类诉讼案件具体收费在《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下浮率报价,下浮率不低于30%(报价不得低于该下浮率),最终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四、服务期:1年。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投标人应为参加投标并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3.投标人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记录,提供近1-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投标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范围以各行业、各地方相关行政机关规定为准。
5.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六、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23日(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公告期满后具体磋商时间另行通知。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