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海外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采购
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4Y00-XJD-26-02981
中核海外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中核海外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采购
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
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资金已落实
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公开谈判采购
Ⅰ标段(境内业务):一家成交供应商,成交份额100%。
Ⅱ标段(涉外业务):一家成交供应商,成交份额100%。
Ⅰ标段(境内业务):
(1) 提供劳动法律政策咨询、用工合规建议、代理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协助用工流程设计与风险排查等劳动法律服务;
(2) 提供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规建议、布局与保护策略、侵权风险排查、内控措施设计及争议解决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3) 参与中核海外改革、改制项目的法律研究,协助设计方案及路径,评估法律风险,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与支持;
(4) 对经营、管理决策及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法律论证,就合法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意见;对运营管理及对外经营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改进建议;
(5) 起草或协助完善常用合同范本;审查或起草对外签署的协议、合同;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商务谈判;
(6) 参与相关项目前期法律尽职调查;参与相关纠纷处理中的谈判与调解;
(7) 协助开展股东事务管理;对股东会、董事会议案(含派出人员参与的会议议案)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支持;
(8) 协助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及内控合规实务培训;
(9) 审查以中核海外名义对外发送的函件、文件等材料;
Ⅱ标段(涉外业务):
(1)提供与中核海外内部管理、对外经营业务、跨境贸易业务、对外投资业务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文本、解释和相关咨询和服务;
(2)参与中核海外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法律可行性论证,协助设计项目的投资方案、建设管理模式、融资模式和交易架构,起草审核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选定前的相关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参与中核海外项目专题会议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中核海外改革、改制项目的法律性研究,协助设计改革方案、路径,研究改革、改制法律风险,为改革、改制项目前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4)对中核海外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法律论证,提供合法性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对中核海外运营管理、对外经营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5)起草或协助完善中核海外常用合同范本,审查或起草中核海外对外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根据中核海外的安排参与合同的商务谈判;
(6)参加中核海外相关项目前期的法律尽职调查,参与中核海外相关纠纷的处理谈判、调解;
(7)协助中核海外开展股东事务管理,对股东会、董事会议案(包含中核海外派出股东、董事、监事参加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提供法律支持服务;
(8)协助中核海外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供包括中国香港上市规则、民法典、公司法、境外投资并购法律与实务培训、内控合规管理培训等服务;
(9)依据中核海外的要求,审阅中核海外名义对外发送的函件、文件等;
(10)依据中国香港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性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完成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合规审查流程,与中国香港联交所沟通等。
以上所述的采购范围仅是概括性的,供应商应参阅采购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包括采购需求、合同条款、附件等以了解实际的采购范围。
Ⅰ标段(境内业务):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内打包服务时间为280小时))。
Ⅱ标段(涉外业务):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内打包服务时间为2100小时))。
Ⅰ标段(境内业务):北京,或其他指定地点。
Ⅱ标段(涉外业务):北京,或境内外其他指定地点。
(1)供应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
(2)资质要求:
①“供应商或其总所(总部)”须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机构库中的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②供应商须在人员、设备、法律职业(执业)资格、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且(包括其分支机构、合作所等单位)对其所有工作和报告负责,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3.1.1至今)具有至少1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附业绩合同关键页,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内容页及甲乙双方盖章页);
(4)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失信记录,需提供符合第一章3.2条要求的承诺函,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将进行现场查询,如供应商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信用中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将取消其应答资格。在上述网站中无法查询的,以供应商提供的承诺函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为其承诺函的真实有效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其他要求:/
(1)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3)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应答资格;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或“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7)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被列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9)供应商处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中核铀业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供应商因原黑名单或灰名单到期但资格恢复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10)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登记、备案或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注册证书)。
(11)不具备与所供物项相适应的法定有效许可资质(法律法规、核安全监管、行业规范强制要求持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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