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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法律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
  • 招标预算: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编号:YD260801)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一、采购条件

本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5.00000000 万元,采购人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规模:5 万元。

范围:本采购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次】: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1.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 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1.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6 年 08 月 28 日 08 时 30 分到 2026 年 09 月03 日18 时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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