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TFFW(ZB)-ZH-2026-018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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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
1.总则.....19
2.招标文件....21
3.投标文件...22
4.投标.....26
5.开标.....27
6.评标...27
7.合同授予..28
8.纪律和监督:..29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30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1
评标办法前附表.....31
1.评标方法..38
2.评审标准...38
3.评标程序..3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41
第二节合同条款....45
第三节合同附件..62
第五章用户需求书.....68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43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第一章招标公告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人为成都轨道交通集
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服务地点:成都市
2.2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
根据招标人要求,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成都轨道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轨道城市寓见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产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产业技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成都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成都轨道时代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成德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四川成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供
日常法律服务、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及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3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合同文件签订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具体进场服务
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服务期满时,中标人应完成招标人委托全部服务业务后
本合同方可终止,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继续承担的义务。
2.4标段划分:本项目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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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所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
注:提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表》。若投
标人为分所的,可提供总所备案信息,并同时提供总所相关授权材料。
3.1.2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1)(2)(3)项业绩要求:
(1)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在前述期
间内),具有1个国内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业绩。
(2)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在前述期
间内),具有1个国内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
目业绩。
(3)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在前述期
间内),具有1个国内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
目业绩。
3.1.3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合伙人,具有10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担
任过1个国内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
注:①常年法律顾问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
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服务期限为准:若合同不能体现项目期限的,须提供业主证明
文件。同一合同中,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只计为1个业绩。国有企
业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可证明国有企业的
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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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②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或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
市场挂网公开发行的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或流通要素公告,以及对应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的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盖章页、执业律师签字页等关键页,其中至少一
个关键页必须显示对应债券名称相关信息)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
明的服务期限为准,项目完成时间以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为准。若投标人为分所的,
可提供总所业绩证明材料。交易所市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
③同一合同同时包含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银行间
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目业绩,或不同合同中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交易所市场债
券注册法律服务、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经组合后满足上述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④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
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载明执业证号的第6-9位显示年份为执业第一年(示例:如执
业证号为:15101201511556688,执业证号第6-9位为“2015”,截至2025年执业年
限为10年)。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合伙人身份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执业许可证合伙人登记页登记内容为准。
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
书中载明的合同期限为准,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项目期限及人员任职信息的,可提
供合同相关页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文件。
3.1.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川省)(网址https://ggzyjy.sc.gov.cn/)的注册会员;于2026年8
月26日00时00分至2026年9月21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四
川省城市轨道交通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免费匿名下载
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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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028-86955567。
注:投标人办理“注册会员”的方法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首
页”→“办事指南”→《四川省交易主体统一认证注册及登录指南》。
4.2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2日10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
为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企业CA数字证
书登录“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电子招投标系统”,完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
传输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签收凭证,电子签收凭证时间即为递交时间。
5.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传输文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传输
或未按规定加密传输的,“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相应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https://www.cdggzy.com/)和成都轨道电子商
务采购平台(https://ep.cdmetro.cn:1443)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铁大厦A栋
邮编:610041
联系人:罗女士电话:028-61639264
传真:028-61632222
8.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机构: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6817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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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396号联系人及电话:罗女士电话:028-61639264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无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 1.1.5 |
项目服务地点 |
成都市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企业自筹,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条之规定 |
| 1.3.2 |
服务期限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条之规定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地方、行业规范和标准及甲方相关规定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同招标公告;(2)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3)人员要求:同招标公告;(4)信誉要求:同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4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5)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注:本条(13)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如有需要,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组织。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3 |
偏差 |
允许细微偏差,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3.1.3条规定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补遗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6年8月31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形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招标人提出。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涉及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澄清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澄清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澄清文件正文为准。若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查询澄清文件,投标人未下载澄清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涉及评标办法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修改内容应在修改文件正文中全部列出,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修改内容与修改文件正文不一致的,以修改文件正文为准。若修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则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除外)。投标人应实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上查询修改文件,投标人未下载修改文件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定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控制价包括日常法律服务费控制价、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控制价及债券注册发行服务费控制价三部分内容:(1)日常法律服务费控制价:762万元(含增值税)。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2)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控制价:70%。费率基数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所列最低收费标准(含增值税)计取。(3)债券注册发行服务费控制价:96万元(含增值税)。注:各部分报价均不得超过相应控制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注: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自动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00元(小写),伍万元整(大写)。(2)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形式之一提交:①现金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进行转账,转账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相关项目保证金账户信息,只有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才能在业务管理栏“投标保证金”模块中查看。招标人委托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②电子保函以银行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申办电子保函。电子保函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③纸质银行保函投标人需将银行保函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纸质银行保函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4.保证保险采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投标人需将保证保险扫描件附入投标文件中,并在投标截止时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间前将保证保险原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地点为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保险的生效时间最迟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注:投标人在转账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账户信息,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起退款申请,中标人须提供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或履约保函原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超过投标有效期(包括延长期)的,自动失效。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补充、修改或替代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省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有,具体要求: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在前述期间内)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 |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其中所附“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投标人准备上述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备评标委员会核验。 |
| 3.7.2 |
投标文件制作 |
(1)投标人应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请使用最新版系统)。(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3)投标文件所有内容应清晰可辨。(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应使用投标人的企业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后缀名为“SCTF”)和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后缀名为“nSCTF”)。提醒事项:(1)投标人持企业CA数字证书按时在线参加开标会,对开标会程序、记录、予以确认、签章。(2)评标结束之前,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系统提示,及时通过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系统”,对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函进行澄清,并确认提交成功。逾时回复将不能提交。(3)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次投标的有关业务办理将被系统拒绝,并自行承担责任: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成功传输后至评标结束期间,更换CA数字证书的或投标人使用的CA数字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②投标人在开标时,未使用加密投标文件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的;③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格式错误、文件损坏或自身存在计算机病毒等缺陷的;④电子投标文件不是使用符合系统要求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SCTF格式文件的;⑤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的情形。 |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企业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4)投标文件若有修改,投标人应撤回原投标文件,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投标文件。(5)本项目在过渡期内,电子签章的字体、认证单位等不作强制要求。 |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9月22日10时30分 |
| 4.2.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投标人应通过互联网使用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解密开始后30分钟开标地点:投标人通过互联网使用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录入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 |
| 5.2 |
开标程序 |
(2)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系统中组织线上开标,系统将展示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名单。(3)查询投标保证金。(4)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根据系统提示解密开始时间30分钟内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导入解密数据。(6)系统展示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8)开标现场抽取投标人答辩顺序。(9)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签章确认。(10)开标结束,同步数据至评标系统。投标人最迟应在完成上述第(6)项程序后10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答复处理。如投标人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未签章确认的,视为其认可开标过程、开标内容和开标结果。注意事项:(1)投标人未按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错过开标解密时间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和不利后果。(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和不利后果。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投标人应在解密时限内提出,未及时提出且未解密的,视为投标人原因,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和不利后果。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川办发〔2021〕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注:评标委员会组建时,可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能增加。 |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至3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 7.6.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本合同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总价(含增值税)的10%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
| 7.7 |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项目由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招标。确定中标人(即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与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寓见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成都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成都轨道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成德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四川成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不作强制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不适用。 |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投标人日常法律服务费用评标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人的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1)日常法律服务费用当投标人日常法律服务费用评标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人的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①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招标项目控制价(含税),下同)的80%。②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且低于有效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0%。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0%时,投标人在评标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2)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当投标人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评标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人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①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招标项目控制价(含税),下同)的80%。②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且低于有效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0%。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0%时,投标人在评标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3)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当投标人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评标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人的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①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招标项目控制价(含税),下同)的80%。②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且低于有效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初步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0%。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0%时,投标人在评标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注:界定投标报价中评标价是否低于上述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相应价格的百分数确定方法按川建造价发〔2021〕6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XX以内”或“低(小)于XX”包含XX本身,“XX以上”或“高(大)于XX”不包含XX本身。示例1:某工程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为805000.00元,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为1000000.00元,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805000.00÷1000000.00=0.805,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为0.81,换算成百分数为81%,未低于80%的规定,不应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示例2:某工程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为804990.00元,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为1000000.00元,比值=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金额÷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804990.00÷1000000.00=0.80499,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为0.80,换算成百分数为80%,低于80%的规定,应启动低于成本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 10.6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根据七部委2013年4月修订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 10.7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 |
| 10.7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 10.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9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0.10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不可以调整。 |
| 10.11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
| 10.12 |
合同备案 |
不适用 |
| 10.13 |
其他 |
(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质疑和(或)投诉,否则不予受理。(3)在开标之前,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4)投标人在中标后,须按照招标人要求在甲方电子商务采购平台(https://ep.cdmetro.cn:1443)完成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须再次核实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5)中标人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另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1份),投标文件纸质版须与电子版保持一致。(6)招标文件要求个人CA数字证书或企业CA数字证书的,请投标人及时办理,具体办理要求咨询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10.14 |
突发系统故障处理 |
(1)开标时,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处理。短时间能恢复的,待系统恢复后再继续进行。若系统在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另行组织开标。(2)不可控因素包括以下内容:①网络中断、停电等;②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 |
| 10.14 |
突发系统故障处理 |
③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④系统或服务器受到网络攻击,或受到计算机病毒的攻击;⑤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系统无法正常使用;⑥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
—18—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9—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服务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服务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服务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
(1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
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20—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形式通知。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不允许。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21—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
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22—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若有);
(4)资格审查资料;
(5)对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内容无保留意见的声明;
(6)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7)项目管理机构;
(8)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投标人承诺书;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
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投标报价表。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
件“投标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人的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界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
格体现,投标人应对本项目约定范围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包含但不
—23—
限于投标人人工费用(包括人员的交通、伙食、住宿、出差补助以及根据需要外聘专
家)、办公费用(含项目人员办公车辆费用、办公用品及设备等)、现场调查费、管
理费用、利润以及税费等一切费用。除第四部分合同中约定由招标人承担的费用外,
履行该项目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2.6投标人对各种工作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
价。
3.2.7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本项目工作的风险,在项目实
施期间价格不因政策性费率、物价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3.2.8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
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符,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投标人应
自行负责。招标人有权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
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
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
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24—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
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人员、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不作要求。
3.5.3“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资料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及第三章评标办
法。
3.5.4“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
组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执业
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资料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及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组其他成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或执业资
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资料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及第
三章评标办法。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
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25—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项目
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2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因未加密而造成过早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
责。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传输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传输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
收。
4.2.5电子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现场递交光盘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文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
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
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撤回原文件后,重新上传修改后并加密的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7.3项规定。
—26—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登陆“电子交易系统”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前登陆准时参加。
5.1.2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现场解密投标文件。
5.2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项规定。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
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27—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
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
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
—28—
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
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总价(含增值税)的10%。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
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
赔偿损失。
7.7.3本项目由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招标。确定中标人(即发出中标通
知书)后,中标人与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寓见住
房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成都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成都轨道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成德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四川成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9—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
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
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投标报价由低到高(3)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由低到高(4)服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执业许可证、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项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执业许可证 |
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人员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31—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一)中的招标文件响应、偏离一览表规定 |
| 用户需求书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一)中的招标文件响应、偏离一览表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技术部分:30分;投标报价部分:70分;(其中,日常法律服务及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报价40分,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报价30分。)投标人得分=商务技术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
| 3.2.4 |
低于成本评审 |
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4项规定进行评审。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除投标报价以外的其他部分评分项得分不足相应部分总分70%的投标报价,不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当所有投标人在前述其他评分项部分得分均不满足规定比例时,基准价计算不适用上述规则。1.日常法律服务及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评标价:指投标人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且按照“报价评审的修正原则”进行修正计算后的日常法律服务及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总报价(含增值税)。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95%。当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多于5家(不含)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95%,评标基准价以元为单位,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2.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评标价:指投标人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且按照“报价评审的修正原则”进行修正计算后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报价。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当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多于5家(不含)时,评标基准价为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95%,评标基准价以百分数为单位,结果保留到百分数后小数点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1.日常法律服务及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报价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1) |
投标单位业绩(8分) |
投标单位业绩 |
8分 |
在满足资格业绩要求基础上,投标人每增加1个类似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前述业绩(不含资格业绩)中,每有1个为市级及以上国有一级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本项最高得8分。注:①类似业绩与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要求一致。业绩证明资料与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业绩要求备注一致。②“市级”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③“国有一级企业”指直接由国家、省、市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 |
| 人员配置(12分) |
项目负责人 |
4分 |
在满足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基础上,项目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载明的执业年限:已满20年(含)以上的,得2分,执业年限在15年(含)-20年(不含)的,得1.5分,执业年限在10年(含)-15年(不含)的,得1分;每增加1个类似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注: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与投标人人员资格要求一致。执业年限及业绩证明资料与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人员要求备注一致。 |
| 项目副经理(会议列席) |
3分 |
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副经理(会议列席)应具有8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在此基础上,每具有1个国内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业绩加1.5分,最多加3分。本项最多得3分。注:①律师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书载明的为准(律师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载明执业证号的第6-9位显示年份为执业第一年。如执业证号为:15101201711556688,执业证号第6-9位为“2017”, |
—33—
| |
|
|
|
截至2025年执业年限为8年)。②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期限为准,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项目期限、人员信息及工作内容的,可提供合同相关页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文件。国有企业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可证明国有企业的材料复印件。 |
| 项目副经理(案件代理) |
3分 |
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案件代理)应具有8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在此基础上,每具有1个国内已完成的国有企业诉讼案件代理服务项目业绩加1.5分,最多加3分。本项最多得3分。注:①律师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书载明的为准(律师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载明执业证号的第6-9位显示年份为执业第一年。如执业证号为:15101201711556688,执业证号第6-9位为“2017”,截至2025年执业年限为8年)。②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期限为准,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项目期限、人员信息及工作内容的,可提供合同相关页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文件。国有企业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可证明国有企业的材料复印件。 |
| 派驻现场办公律师 |
2分 |
投标人拟派驻现场办公律师不少于2名,应具有5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在此基础上,每有1人具有1个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业绩的,得0.5分,每人最多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①律师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书载明的为准(律师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载明执业证号的第6-9位显示年份为执业第一年。如执业证号为:15101201711556688,执业证号第6-9位为“2017”,截至2025年执业年限为8年)。②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期限为准,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项目期限及人员信息的,可提供合同相关页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文件。国有企业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可证明国有企业的材料复印件。 |
—34—
| |
答辩环节(5分) |
项目负责人答辩 |
5分 |
由拟任团队项目负责人汇报: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含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广告资源经营/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人事等领域)等相关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特点,从法律服务团队分工及协调、紧急事件应对处理、案件处理等方面进行提问,由拟任团队项目负责人回答。回答应突出招标人关注点和项目重难点,根据给定材料引用法条及判断事实准确,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优得5分,良得3分,中得1分,差不得分。 |
| 服务方案(5分) |
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方案 |
3分 |
在满足第五章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整体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投标人编制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不同业务板块(轨道建设、轨道运营、TOD综合开发、资源经营)团队人员分工,重要文件审核机制,招标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支持,法治培训计划等内容。方案全面合理,阐述清晰,与项目需求匹配性高,可操作性及针对性强,团队人员分工合理,为优,得3分。方案全面且较为合理,阐述较为清晰,与项目需求匹配性较高,可操作性及针对性较强,团队人员分工较为合理,为良,得1.5分。方案基本全面且不太合理,阐述一般,与项目需求匹配性一般,可操作性及针对性一般,团队人员分工不太合理,为中,得1分。方案不全面且缺乏合理性,阐述不清晰,与项目需求匹配性差,可操作性及针对性差,团队人员分工不合理,为差,不得分。 |
| 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方案 |
2分 |
在满足第五章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整体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投标人编制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事前法律风险防控、事中案件应对处置、事后总结分析及管理提升优化等方面。方案全面合理,阐述清晰,三个环节方案内容完整,与项目需求匹配性高,可操作性及针对性强,为优,得2分。方案全面且较为合理,阐述较为清晰,三个环节方案内容较为完整,与项目需求匹配性较高,可操作性及针对性较强,为良,得1分。 |
—35—
| |
|
|
|
方案基本全面且不太合理,阐述一般,三个环节方案内容完整性一般,与项目需求匹配性一般,可操作性及针对性一般,为中,得0.5分。方案不全面且缺乏合理性,阐述不清晰,三个环节方案内容缺失,与项目需求匹配性差,可操作性及针对性差,为差,不得分。 |
| 2.2.4(2)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70分) |
偏差率 |
1.日报价评标基准1%扣0.5分。注:2.诉报价评标基准1%扣0.5分。注: |
常法律服务及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评审计算规则:以评标基准价为准,投标人评标价等于价的得满分,投标人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分,投标人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0.5中间值采用插值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评审计算规则:以评标基准价为准,投标人评标价等于价的得满分,投标人评标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分,投标人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0.5中间值采用插值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注: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
标人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在线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
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投标人的
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
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证
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
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
—36—
(3)本项目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顺序在开标时由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在现场随机抽
取确定,答辩地点为本项目评标室。答辩时,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需携带身份证明。
—37—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1)日常法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由低到高(2)
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率投标报价由低到高(3)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
由低到高(4)服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
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商务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8—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
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费用表中各单位分项日常法律服务费报价下浮率、各单位分项债券
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报价下浮率、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费总报价下浮率与日常法律
服务费总报价下浮率不一致的,以日常法律服务费总报价下浮率修正相关下浮率,并
对应修正相关单价、总价金额。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
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B;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39—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
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
—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甲方: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有关下属单位)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2.项目地点:成都市
3.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合同文件签订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具体进场服务时
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服务期满时,乙方应完成甲方委托全部服务业务后本合同方
可终止,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继续承担的义务。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根据甲方要求,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有关下属单位)提供日常法律
服务、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及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三、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按照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且满足甲方要求。
四、合同价格
(一)日常法律服务费
本合同日常法律服务费签约合同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增值税税
率%。详见合同价格清单。
—41—
(二)诉讼、仲裁案件代理费
乙方代理承办甲方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诉讼、仲裁代理费参考《四川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
改价格〔2018〕93号)所列最低收费标准(费用含增值税)×%计取,但最低不
低于5000元。费用明细详见第二节合同条款。
(三)债券注册发行服务费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含DFI)和公司债注册阶段、发行阶段法
律服务签约合同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期,
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价为(大写):(小写:元)/期,增值税税额(大
写):(小写元)/期。税率为%。新增债券发行项目,服务期内按
照实际发行债券期数(以完成簿记发行、缴款作为实际发行的标准)进行计价并支付;
新增债券注册项目,则在获得注册批文后按期进行计价并支付。单个服务年度费用超
过万元(含增值税)的(按年度投标报价填列),按照万元计价并支付。
合同履行期间,本项目税费按国家税收政策计取和结算。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
税收政策调整,本项目税费作相应调整: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高于
本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则本合同含税总价不予变更,合同不含税总价相应调整,调整
公式为“调整后的合同不含税总价=合同原含税总价/(1+最新税率)”;若乙方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低于本合同约定税率的,则本合同不含税总价保持不变,合
同含税总价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合同含税总价=合同原不含税总价×(1+
最新税率)”。
本合同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管理费、差旅费、餐费、税
费、利润等在内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外,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价格不变,
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42—
六、合同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澄清补遗文件;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其他合同文件。
甲乙双方就有关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洽商、会议纪要、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
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上述合同文件以自上
而下为优先解释顺序。
七、合同签订与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
立并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双方各执壹
份,副本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九、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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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年月日,日期:20年月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传真:028-61632222,传真: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中段396号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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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条款
1定义及解释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和规定外,应具有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本项目”指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1.2.“服务”是指乙方根据合同为完成项目所提供和履行的所有服务。
1.3.“甲方”为项目的委托方,即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有关下属单位。
1.4.“乙方”为项目的受托方,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书面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总体协调工作的负责人。
1.6.“第三人”是指除甲乙双方以外与本项目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7.“书面形式”是指用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合同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1.9.“日”“天”“周”“星期”“月”“年”均按公历计算。
1.10.“知识产权”是指任何智力和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已注册的或未注
册的专利权、实用新型、版权、著作权、商标、品牌、域名、商业机密、技术诀窍及
其他有关信息、图纸、标志、计划、数据库权、技术说明、工艺、方法、算法、技术
相关文件、软件、已注册设计和其他设计(包括注册申请),还包括在全世界任何地
方都具有同等或相似效力的所有权利或受保护形式。
1.11.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12.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
2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2.1日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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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与甲方业务或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法律信
息和资讯,依照甲方要求收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等制度文件,提供给甲方,与甲方
共享内部知识资源;
(2)对甲方日常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3)受甲方委托,协调处理甲方股东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
争议、维护甲方的整体利益;
(4)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的对外投资、担保、项目建设、投融资等经营或管理中
的重大法律事务以及可能发生法律风险的事务,进行法律风险的预测,提出法律意见
与对策,并根据甲方的需要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
(5)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业务中所涉及的各类重大合同、法
律文书、规范性文件,审核甲方的采购文件及合同文件;
(6)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审查、修改并对外出具《律师函》、《声明》、《确
认书》等法律文书;
(7)受甲方的委托,协助甲方制定、修改、审查涉及劳动、商业秘密及其他经营、
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8)受甲方的委托,列席甲方的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参与有关法律事务及商业
事务的谈判,并协助甲方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法律文件;
(9)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每
年不少于4次;
(10)受甲方的委托,就甲方准备进行诉讼、仲裁的案件进行法律论证、策划;
(11)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参与甲方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解决;
(12)受甲方的委托,代为清理甲方的债权债务,并提出法律意见与对策;
(13)受甲方委托,代理参加甲方重大复杂的非诉讼活动,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14)根据甲方工会服务需求,定期为甲方员工提供免费的个人法律咨询服务;
(15)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员工进行遴选采购、合同履约、投资并购、知识产权、
公司法等类别的法治合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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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编写典型案例手册、梳理法律合规文件等;
(17)受甲方委托,编制甲方公司历史遗留案件的处理方案并对历史遗留案件进
行处理;
(18)受甲方委托,定期开展法律风险排查评估,出具合规性评价报告;
(19)为甲方提供其它日常法律服务。
2.2诉讼、仲裁代理
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乙方应根据案件需要,
参加案件相关专题会议,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询问证人、申请调取证据等,并就证据收集工作提供专业建议。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取证进展及结果,并结合证据情况优化案件处理方案,
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3债券注册发行
受甲方委托,为甲方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含DFI)、公司债等相关债券类
融资业务的注册发行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受甲方委托,与甲方、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讨论债券注册发行工作方案,
并参与确定时间表;
(2)受甲方委托,参加与债券注册发行工作相关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与甲方和其
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3)受甲方委托,制定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并制定法律尽职调查计划,对甲方进
行全面尽职调查;
(4)受甲方委托,就债券注册发行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必要时
出具备忘录或律师分析意见;
(5)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起草、修改与债券注册发行工作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
法律文件;
(6)受甲方委托,审查与债券注册发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根据协会要求对
申报文件进行律师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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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甲方委托,参与讨论定向发行协议;
(8)受甲方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甲方债券注册发行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等
出具法律意见书、期后事项说明、相关声明等;
(9)参加双方认可的债券注册发行工作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3服务期限
自进场服务之日起至服务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服务内容完成止,合同服务期内已
启动但尚未完成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应继续履行至全部内容完成。
4质量要求
4.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开展工作且满足甲方要求。
4.2乙方所提交的成果报告应完整可靠、分析全面、论证充分、附件齐全,满足
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5双方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有权就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5.2甲方有权就与乙方律师工作配合等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5.3若乙方律师无法胜任顾问工作,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律师的合理要求。
5.4甲方应当尊重乙方律师及其工作成果,不得无故干涉乙方律师的正常的、合
理的、合法的顾问工作。
5.5甲方需要顾问律师在成都市之外完成顾问工作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承
担完成工作所需的各项差旅费用。
5.6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的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之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
文件、资料,并对陈述之情况以及提供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5.7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以保障乙方律师正常、有效
的工作。
5.8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5.9甲方廉洁相关义务:甲方工作人员(包含甲方全资、控股公司所有人员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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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参股公司人员,下同)及其特定关系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
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甲乙双方交往
行为相关规定。
6乙方权利和义务
6.1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
6.2乙方律师因工作之需要,有权向甲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材料。
6.3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必须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不得向甲方提供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法律意见。
6.4乙方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各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文书应当清晰、明确、全面,并
且是合法的、可行的。乙方不得故意曲解法律规定的本意,或者有意向甲方隐瞒法律
上既已存在的风险。
6.5鉴于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很难以统一的量化标准进行评价,因此乙方律师应恪
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
规范,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为宗旨,满足甲方的工作需
要,避免甲方受到恶意索赔。
6.6乙方律师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及本合同之约定履行顾问职责,不得超
越甲方的授权范围,实施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6.7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及时向
甲方通报工作进程。
6.8乙方律师应对顾问工作建立工作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6.9对甲方提出更换顾问律师之合理要求,乙方应当及时调换,但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的无故更换律师之要求。
6.10乙方对出具的意见建议等法律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6.11乙方廉洁相关义务:乙方(含各级分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进一步规范与
甲方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交往行为,遵守国家、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甲乙双方交往行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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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顾问律师
7.1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法律顾问之顾问律师,负
责甲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2)
7.2乙方指派的律师当中,担任公司日常法律顾问的人:。
每周,为法律顾问固定到甲方服务时间,至少1名日常法律顾问
固定到甲方服务,如确实不能到场,提前半天与甲方协调变更到场时间。指定
为联络人,其他顾问律师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负责相应法律事务。
7.3日常法律顾问要求:熟悉甲方业务;人员必须固定,如需更换,提前一个月
书面通知甲方;须在合同谈判、合同审核方面有较突出的业务能力。
7.4其他顾问律师要求: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某方面法律事务的顾问律师,须
具备该业务工作经验,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内容。
7.5由于甲方所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量的增加,经协商后,乙方可增派专业律师
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指派之上述律师因故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协商并另行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7.6视甲方之工作需要,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专业律师或律师助理为甲方处理临
时性或应急性之法律事务。
7.7乙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联络人、派驻现场办公律师等合同约定人员的,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
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派驻现场办公律师。
8服务方式及工作要求
8.1乙方所采取的工作方式为:根据甲方的业务需要不定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日常法律服务、代理承办甲方诉讼仲裁案件、债券注册发行
等法律事务、受甲方的正式委托承接其他专项法律服务等。
8.2顾问律师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通常情况,法律顾问须上门服务;经甲方项
目主管部门要求可以通过接发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处理相关事宜。日常法律服务事项,
乙方律师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启动、2个工作日内办结(遇复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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