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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招标单位: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已由//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招标人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TFFW(ZB)-ZH-2026-018)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服务地点:成都市

2.2招标范围及服务内容: 根据招标人要求,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成都轨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城市寓见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轨道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维创轨道交通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轨道交通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成都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成都轨道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成德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四川成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及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2.3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合同文件签订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具体进场服务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服务期满时,中标人应完成招标人委托全部服务业务后本合同方可终止,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继续承担的义务。

2.4标段划分:本项目 1 个标段。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投标人或投标人总所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备案。

注:提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表》。若投标人为分所的,可提供总所备案信息,并同时提供总所相关授权材料。

3.1.2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1)(2)(3)项业绩要求:

(1)2021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在前述期间内),具有1个国内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业绩。 (2)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在前述期间内),具有1个国内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目业绩。 (3)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在前述期间内),具有1个国内新承接或正在实施或已完成的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目业绩。 3.1.3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合伙人,具有10年及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担任过1个国内已完成的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 注:①常年法律顾问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时间或项目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服务期限为准;若合同不能体现项目期限的,须提供业主证明文件。同一合同中,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只计为1个业绩。国有企业证明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可证明国有企业的材料复印件。

②债券注册发行法律服务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或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挂网公开发行的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或流通要素公告,以及对应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的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盖章页、执业律师签字页等关键页,其中至少一个关键页必须显示对应债券名称相关信息)复印件;合同签订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服务期限为准,项目完成时间以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为准。若投标人为分所的,可提供总所业绩证明材料。交易所市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

③同一合同同时包含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项目业绩,或不同合同中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交易所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银行间市场债券注册法律服务经组合后满足上述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④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执业年限以律师执业证载明执业证号的第6-9位显示年份为执业第一年(示例:如执业证号为:15101201511556688,执业证号第6-9位为“2015”,截至2025年执业年限为10年)。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合伙人身份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合伙人登记页登记内容为准。 项目负责人或首席律师业绩证明资料为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完成时间以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期限为准,若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项目期限及人员任职信息的,可提供合同相关页复印件或业主证明文件。

3.1.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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