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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45万元

【项目编号:HG2026-1017】

根据业务需要,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投集团”)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拟发行企业债券,服务情况及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DFI)并发行企业债券法律服务项目。

(三)服务地点:中国境内。

(四)采购人基本情况: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直属国有大型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05.55亿元。主要经营:高速公路、铁路建设运营及附属业务、土地开发与经营、商贸物流、产业投资与金融、锰矿开采及深加工、交通信息化等。

(五)服务内容和期限

(1)服务内容:债券品种为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DFI),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300亿元债券,品种涵盖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中期票据等,每期发行金额5亿—15亿元,平均一个月发行2期,预计2年发行完毕。每一期银行间债券均需出具法律意见书、配合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服务。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包括:

1.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发行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务;

2.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项目工作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3.为本次发行项目出具符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4.协助解决和处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申请项目申请文件反馈的相关要求与问题,如有必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其他与本次发行项目有关的专项法律服务。

(3)服务期限:自法律服务开始之日起至完成本项目债券发行止。

二、最高限价

(一)总服务费用不超过(包含)45万元。具体发行期数及单期服务费视发行市场确定情况确定,总费用超过45万元的视为无效报价。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履行法律服务的各种费用和差旅、保险、利润、税金及与该服务工作有关的一切费用等。

三、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四、资格要求

(一)在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中国境内市场相应的律师执业资质及许可文件,可依法为企业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DFI)提供法律中介服务。

(三)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服务过2个及以上的国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项目。(需提供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人员要求:执业总人数有15名(含)以上专职律师;具备5人(项目负责人1人、其他团队成员4人)以上法律服务团队,且项目负责人要求10年及以上执业经验,其他团队成员律师均要求5年及以上执业经验。(以上年限以律师执业证时间计算为准)

(五)律师事务所不得存在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因不适当履职、曾(正)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或已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禁止参加本次专项法律服务询比采购选聘。

(六)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前,报价单位应就法律意见书内容充分征求采购人意见。

(七)其他要求:服务期间应严格按照询价人的要求开展工作,全体人员接受询价人根据工作需要追加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安排,服务人员应遵守询价人和现场地点规定的工作制度。

(八)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报价,若在评审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其报价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成交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况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

(九)供应商不得被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正在处置期的,或履约评价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供应商。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十一)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询比采购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报价,否则均视为无效报价。

五、供应商报名及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6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18:00止(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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