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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 招标预算:18万元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

选聘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司法局

日 期:2024年2月2日

第一章 磋商公告

概况: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日常服务业务法律顾问、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三标段)的潜在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准备磋商响应文件,并于2024年2月21日18: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项目,具体分日常服务业务法律顾问、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三标段。

1.2法律服务内容:法律顾问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办理,为区政府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资产处理等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书面法律意见,为区委区政府文件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参与办理或代理区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参与法治建设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为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处理、履职申请答复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承办选聘单位交办的关于区委区政府的其他涉法事务。

1.3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1)尽职服务。参加区委区政府涉法事务会办,原则上不得请假缺席。

(2)规范服务。对文件、项目、合同、涉法事务开展法律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观点明确、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要素齐全、格式规范。

(3)高效服务。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并提交法律服务成果,不得迟延履责。

1.4选聘方式:按固定价格、择优选聘要求,开展竞争性磋商

1.5项目预算:每年合计30万元,其中日常服务业务法律顾问每年18万元,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每年5万元,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每年7万元。

1.6选聘需求: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选聘法律顾问分三标段,每标段中标供应商律所可选派1-2名执业律师提供服务,服务期限3年(2024年至2026年),服务内容以合同约定为准。鉴于响应时效要求及法律服务业务特点,日常法律顾问在大丰区域内选聘,长三角一体化与接轨上海业务法律顾问、重大事项与合同金融业务法律顾问面向上海及盐城市内律所选聘。

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二、供应商律所资格要求

供应商律所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在报名后磋商前进行,根据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合格条件的才可进入评标磋商阶段。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审查条件:

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信用承诺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选聘活动前的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选聘活动前三个月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本次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不良征信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选聘活动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6)供应商律所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健全,具有有效的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许可证有2023年的年检记录,供应商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含年检页﹞加盖供应商公章),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信誉良好,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被取消投标资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2法律顾问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3年以上(含)律师、法官、检察官执业经验的现任执业律师;专业能力较强,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机关运行机制,擅长处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调研写作能力;

(4)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无不良执业记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

2.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选聘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选聘活动。

(2)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3)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期限未满的。

(4)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选聘网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选聘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4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时间、地点:不组织。供应商认为需要可自行进行踏勘现场,选聘人将予以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供应商自理。供应商如果对选聘需求有疑问,请和选聘单位联系人沟通。未踏勘现场或踏勘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选聘人提出任何索赔、补偿、增加费用和变更选聘需求等要求。对此选聘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请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务必对选聘文件进行仔细认真地阅读,在随后的选聘中,对选聘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选聘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选聘单位核验。 经核验无误后, 由选聘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2.5磋商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不要求。

三、获取文件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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