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东莞市分行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_GD260203/01/CLF0126GZ04QY42)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有能力提供合格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电子投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及需求:
服务名称:东莞市分行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服务期:2年
最高投标限价金额(元):详见《第二部分 用户需求书》
项目总预算:92,580,000.00元(含增值税)
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相关内容。
二、合格投标人条件:
1.投标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上述网站进行查询为准,同时对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下载存档,投标人为分所的,需提供总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的招标活动,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出现上述情况,所有相关投标人投标均作无效处理。
5.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投标人与中国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中国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中国建设银行龙集采系统供应商处理处罚期内(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以招标人登录中国建设银行行内龙集采系统中供应商信息页面展示信息为准)。
8.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9.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中国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须提供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投标人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相同股东、管理关系或属同一集团的,均不被接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以中国建设银行龙集采系统提示信息为准)
12.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法注册的并取得有效执业许可证及2025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
(提供①有关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如因执业许可证正在年审或换证中导致相关考核记录无法判断有效性的,须提供官方证明材料或出具情况说明函并加盖公章)。如投标人为分所,须同时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所对分所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同一律所总所与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的,均投标无效。以总所参与投标的,总所以外律师不可代理本项目案件,以分所参与投标的,分所以外律师不可代理本项目案件。
13.投标人自2024年以来没有被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截图及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在上述网站进行查询为准,同时对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下载存档。)(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credit.acla.org.cn/)
14.投标人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的执业律师不少于5人(不含实习律师)。
上述执业律师均应满足2025年年检合格(含“不评定等级”)及不存在违法违规受罚情况,投标人须出具投标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提供投标人执业律师名单及执业证书扫描件,证明文件须体现考核结果。
15.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代理金融纠纷案件的案例,需提供裁判文书(含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以立案案号为年份依据)关键信息页扫描件(只认投标人自身代理案件,投标人总所、分所代理案件不纳入审查)。
16.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至2025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或者税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未满三年,须提供投标人自成立以来的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或者税务报告。分所如无独立财务报告或者税务报告,需提供总所财务报告或者税务报告。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