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项目
1、项目名称:深圳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专项法律服务
2、项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
3、项目概况:安居集团(含所属企业)拟向深交所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额度不超过100亿元,分多次申报,批文数量和单个批文申报额度将根据实际融资安排而定。本项目拟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集团(含所属企业)申报发行私募债总额度不超过100亿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建设资料来源:企业自筹
二、招标范围及内容
1、招标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拟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集团(含所属企业)申报发行私募债总额度不超过100亿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为本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协助发行人规范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2)审阅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文件,根据***、交易所等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3)按发行人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就本项目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文件。
(4)应发行人要求参与债券发行相关法律文书的讨论、审核。
(5)协助发行人准备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协助进行与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沟通。
(6)应发行人要求参加与债券发行有关的协调会议、谈判会议。
(7)与本项目下私募债申报和发行相关的其他法律工作。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至本项目下私募债批文额度的有效期截止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响应的,须提供由总所/总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行为及其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且同一家总所/总公司若有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总所/总公司只能授权其中一家参与响应;如出现同一家总所/总公司两家或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授权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自动视为其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均放弃本次项目响应,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投标人及其拟派的主办律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和重大违约行为,须提供相关承诺函;
3.投标人为2025年年审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若投标人为开标当年新设立、尚未开展上一年度年度考核的律所,无需提供年审合格材料,须提供执业许可证及设立批复文件;
4.投标人或投标人总部机构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完成最新年度备案,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合法机构名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价
本项目最高报价限价为人民币40万元,超出控制价上限为无效标。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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