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 : AHSTSQZAJR202671097
采购公告截止时间 : 2026-07-22 09:30
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12户金融不良债权专项法律服务代理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 : 2026-07-13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采购编号:AHSTSQZAJR202671097
2.项目名称: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12户金融不良债权专项法律服务代理项目
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4.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5.采购范围: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12户债权风险代理法律服务,代理范围包括:以标的债权执行案件为主的全部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申请执行及恢复执行,代为变更执行主体,执行时效维护,代为审查案件有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等;
(2)代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执行措施,代为调查财产线索,申请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
(3)代为追索租金,代为提出执行异议,代为参加和解、参加听证会,代为申请划转有关回收款项,执行异议的答辩等;
(4)代为起草、递交、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等,代为草拟破产申报材料并进行破产财产申报及参加债权人会议等;
(5)服务事项不局限于标的债权对应的执行案件,还包括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衍生案件和抵债资产相关的衍生诉讼,例如相关主体的破产案件、代位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抵债资产追索租金诉讼或其他诉讼等。
(6)寻找并沟通意向买受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实现资产处置。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6.标包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包
7.服务期:服务期限为3年。期间采购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即第一年到期后,若代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债权实现回款或查封到新的财产线索),经采购人考察同意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若第1年内未实现回款或未查封到新的财产线索,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年到期后,参照前述约定,经采购人考察同意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8.项目预算:60万元。
项目采用全风险代理方式,以代理期间案件债权回收的净现金额即采购人就该案件实际收到的清收回款现金总额扣除该案件全部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乘以阶梯分段报价费率(如下表)计算支付代理费。其中清收回款仅为代理期间采购人收到的款项,不含采购人此前已收到的款项及代理期间结束后收到的款项。根据清收回款金额阶梯设置,分户分阶梯设置最高费率。12户分户固定费率设置详见下表:
|
序号 |
原债权人 |
债务人名称 |
诉讼代理费 |
区间1 |
区间2 |
区间3 |
|||
|
取得生效判决支付(万元) |
回款区间(万元,含上限) |
代理费比例(%,含税) |
回款区间(万元,含上限) |
代理费比例(%,含税) |
回款区间(万元) |
代理费比例(%,含税) |
|||
|
1 |
灵璧农商包 |
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 |
0-100 |
1 |
100-200 |
3 |
高于200 |
5 |
|
2 |
安徽首泰商贸有限公司 |
- |
0-100 |
1 |
100-200 |
3 |
高于200 |
5 |
|
|
3 |
灵璧县灵璧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
0-200 |
1 |
200-400 |
3 |
高于400 |
5 |
|
|
4 |
灵璧县亚之禾面业有限公司 |
- |
0-100 |
1 |
100-200 |
3 |
高于200 |
5 |
|
|
5 |
安徽省亨健饮品有限公司 |
- |
0-400 |
1 |
400-800 |
3 |
高于800 |
5 |
|
|
6 |
安徽省心连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0-100 |
1 |
100-200 |
3 |
高于2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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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安徽省邦仕达面业有限公司 |
- |
0-100 |
1 |
100-200 |
3 |
高于200 |
5 |
|
|
8 |
灵璧县超华制粉有限公司 |
- |
0-50 |
3 |
50-200 |
6 |
高于200 |
9 |
|
|
9 |
灵璧县下楼雪神面业有限公司 |
- |
0-50 |
3 |
50-200 |
6 |
高于200 |
9 |
|
|
10 |
灵璧县富康达制粉有限公司 |
- |
0-50 |
3 |
50-200 |
6 |
高于200 |
9 |
|
|
11 |
灵璧县远宏制粉有限公司 |
0.5 |
0-50 |
3 |
50-200 |
6 |
高于20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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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徽威香食品(绿源制粉)有限公司 |
- |
0-50 |
3 |
50-200 |
6 |
高于20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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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例:假设灵璧县鑫明利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一户债权代理期间累计清收回款540万元,则费用标准为:100*1%+(200-100)*3%+(540-200)*5%=21万元。
注:项目清收回款金额指在代理期间债权回收的净现金额(不含以物抵债),即采购人实际收到的现金款项总额扣除全部相关费用的净现金回收额。
成交人代理期间内,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促成债务人、担保人对债务自觉履行清偿(非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2)促成采购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另行达成有效协议对案件债权清偿予以妥善处理;
(3)介绍的第三方成功收购案件债权(律师事务所应于中安金融资产启动债权转让程序前,书面提交意向购买人的情况说明及联系信息)且成交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其主动贡献的;(4)主动推动债务人或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代采购人提起破产申请、说服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等),且后续通过管理人分配实现债权回收。代理费按本条第1款计算的金额减半收取即:代理费 = 该户主动促成回款的净现金额 × 对应标准阶梯费率 × 50%。
成交人代理期间内,采购人有权自主对债权进行转让,但应提前通知成交人,成交人收到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配合工作:
(1)整理并移交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证据材料;
(2)配合采购人及受让方完成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提供与说明;
(3)协助草拟或审阅债权转让相关法律文件;
(4)其他采购人合理要求的配合事项。
成交人完成上述全部配合工作后,采购人按每户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补偿费用,一次性包干。本款补偿费用为成交人配合转让工作的人工成本补偿,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分阶梯费率标准。成交人未在上述时限内完成配合工作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本款费用。
成交人代理期间内,若因标的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处于破产程序(非因律师事务所促成),采购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分配实现债权回收,代理费按以下方式计算:代理费 = 该户破产分配所得净现金额 × 该户对应标准阶梯费率 × 30%。同一户债权在代理期间同时存在破产分配和法院执行回款的,两类回款分别按各自对应费率独立计算,合并结算。
采购人原则上不接受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回收。成交人代理期间内,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案件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回收的,若成交人促成采购人完成以物抵债、并完成抵债资产清场及办证手续的,采购人按照每户债权1万元标准支付代理费。
9.项目类别:服务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1.其他:无。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及服务团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已通过2025年度考核;
1.2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较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可提供承诺函】
1.3选派的服务律师应当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经年度考核合格,团队负责人或主办律师中至少有1人具备合伙人资格;【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含考核页),合伙人提供事务所盖章的证明文件】
1.4服务团队在民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经验,在业界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提供承诺函】
1.5近三年(自 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内未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可提供承诺函】
1.6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客户名单等;在近三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可提供承诺函】
1.7服务团队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同时不存在为采购人利益冲突方提供服务【可提供承诺函】。
以上第1.2、1.4、1.5、1.6、1.7条须根据响应文件格式提供承诺函。
2.供应商业绩要求:具备金融不良债权类项目处理经验。【提供合同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作证明材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其他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合格供应商须不在采购人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客户名单目录内且不在投标禁止期限内;不在采购人年度供应商综合评价不合作单位目录内且不在投标禁止期限内。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1.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22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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