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越南沿海二期2×660MW燃煤电站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咨询谈判采购公告
一、采购单编号:GT-202604-000242
二、采购单名称:越南沿海二期2×660MW燃煤电站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咨询
三、采购单位: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采购方式:公开谈判采购
五、采购类型:服务
六、报价方式:整单报价
七、参与截止时间:2026-04-12 12:00
八、报价截止时间:2026-04-14 12:00
九、服务开始时间: 2026-04-28
十、备注:
十一、采购清单
序号:1
采购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物资名称:越南沿海二期2×660MW燃煤电站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咨询
税率: 0%
采购范围:越南沿海二期2×660MW燃煤电站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咨询服务
十二、资格条件内容:
1. 1.响应人为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响应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且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提供港澳台或境外其它国家地区在响应截止日期内登记的设立文件。(电子版请使用PDF格式文件);
2.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 3.响应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且响应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属于港澳台或境外其它国家地区的响应人无需提供;
4. 4.港澳台或境外其它国家地区的响应人及团队合伙人承诺自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无不良执业记录、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经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证明函,证明函自行设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响应人无需提供;
5. 5.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3)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 6.业绩要求:响应人需在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至少3项涉外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业绩,其中至少1项是直接为响应人注册地以外国别的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业绩;
2)至少1项涉及在新加坡、越南或马来西亚任一国家诉讼或仲裁的合同业绩。(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内容、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等,证明材料须体现响应人、合同范围、服务内容等主要信息。考虑到响应人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响应人如无法提供服务合同等业绩证明的,必须提供证明该业绩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且应做出团队服务业绩的真实性承诺,须经授权人签字或盖章。资格审查时,不提供合同证明材料的业绩不计入合格业绩数量)。
7. 7.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
十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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