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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法律专项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 招标预算:23万元

 第一部分 比选邀请函

因工作需要,我局将组织开展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比选,根据局有关规定,将通过比选确定本次服务供应商。现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此次比选。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2. 项目时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验收合格后续签次年合同。

二、比选机构要求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能力、相关经验和团队;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具备税务发票开票资质;

6. 近三年(成立不的社会组织,指自成立之日起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记录,对管理运营中的合规合法性有承诺并承担责任;

7. 不接受有关联性的组织参加比选,且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共同参加本次项目比选,比选时需提供能证明股东构成关系的等相关材料;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预算金额

项目总预算不高于人民币2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含税。报价供应商只能报出一次价格,不得更改,报价供应商一经做出报价,即为不可撤回,否则报价无效。

四、比选进度安排计划

时间

项目进度

202412

发布比选

202412

202415

公示并接收报名表

20241 8

15:00—15:30

进行比选(供应商现场签到,提交密封盖章比选文件

202419111

挂网公示比选结果

第二部分 采购要求

一、 比选目的

按照依法行政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推动法治建设,加强风险防范,确保我局各项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纠纷,需选用具有专业能力和较强服务意识的法律专项服务机构。

二、 工作方式

1. 指定专人担任法律咨询顾问。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法律服务机构需要至少指定2名律师作为我局法律专项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专项联系人,负责向我局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以及跟踪了解我局的法律服务需求。

2. 我局将需要处理的法律服务事项发送至法律服务机构专项联系人,后者将法律服务事项汇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处理的法律服务事项所涉及的专业方向指派相应的专业律师进行处理。

三、 服务内容:

比选的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下列事项:

一)一致性审查专项服务

1. 200份左右高新区各产业局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a. 对投资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供合理化修改意见或建议;

b. 对投资合作协议文本与相关会议纪要一致性进行审核;

c. 对投资合作协议文本与相关投资合作协议模板进行一致性审核。

2. 供应商就上述服务内容,按以下形式提供工作成果:

a. 协议审查的法律意见书(包含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及合理化修改意见或建议,并附一致性审查的协议文本对比表,详细列出不符的协议条款对比);

b. 根据我局要求起草、修改协议一致性审查回函代拟稿。

(二)产业政策兑现法律服务

a.不低于100投资合作协议相关产业政策同一投资合作协议下企业申报兑现的不同类目政策分别计数下同是否满足兑现条件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b.核实认可投资合作协议不低于100相关产业政策涉及金额并签章(字)确认

(三)招商统筹服务

a. 全区宏观招商引资政策指导为我局投资统筹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 全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c. 对全区投资合作协议格式模板进行动态修改,协助分析潜在法律风险和排除相关法律障碍;

d. 配各类招商相关审计工作迎检并提供法律支持

e. 参与招商统筹管理相关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风险评估,开展合法性、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按需参加会议、对外洽谈。

f. 投资项目流转移交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g. 为我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h. 其他需要法律咨询服务的事务。

(四)外资审查与政策兑现服务

a.外资企业相关上市证明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b.外资到位奖励政策兑现审查

(五)其他服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需另行协商并签订专项合同)

四、合作期限及结算方式、要求

1.合作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验收合格后续签次年合同。

2.结算方式:

(1)一致性审查专项服务:采取按件计费,每半年

件数结算一次,当年合同期满后再一次性结清

(2)产业政策兑现法律服务:采取按件计费,每半年

按件数结算一次,当年合同期满后再一次性结清

(3) 招商统筹服务、外资审查服务及其他服务。不另行

收费,但计入考核,合同期满乙方出具工作报告并经甲方验收

五、比选要求

1.控制价为人民币2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整)

含税,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无效;报价供应商只能报出一次价格,不得更改,报价供应商一经做出报价,即为不可撤回,否则报价无效;比选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以废标处理。

2.供应商需满足比选邀请函中对比选机构的要求,如不符合,则投标资格作废。

六、比选报名及递交比选文件

一)参加比选的机构应于20241517:00之前提交报名表(格式参见第部分附件1报名表)。

)参加比选的机构应于20241815:00之前现场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承诺函格式参见第部分附件2承诺函

2. 报价单格式参见第部分附件4:报价单

3. 法律专项服务方案

4. 律所实力和规模简介、资质证书及获奖情况复印件

5.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介绍,需注明从业年限

6. 能够证明履约能力的其他服务项目成果资料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8. 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质复印件(盖鲜章)

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10.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盖鲜章)

11. 申请单位认为对本次比选有利的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份,按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密封。

七、比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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