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团队诉讼案件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邀请
本采购项目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团队诉讼案件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03-07-04F-2023-D-E24770C01),采购人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团队诉讼案件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2.2项目编号:03-07-04F-2023-D-E24770C01
2.3.采购主要内容:
(1)采购内容:选定符合资质要求并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次诉讼案件的委托律所。
(2)服务周期:服务截止到此诉讼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3)服务地点:吉林省白山市,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满足采购需求。
3.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良好的信誉。
3.2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3.3律所有稳定的律师团队,其中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应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或主办律师应具有不少于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所有人员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提供证明材料)。
3.4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不足三年的提供现有年限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6不接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采购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3年12月07日08时30分至2023年12月13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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