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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2023-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
  • 招标预算:105万元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购买西夏区2023-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项目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2023NCZ(YC)006461

项目编号:D6401-20231204000004

项目名称: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购买西夏区2023-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19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19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购买西夏区2023-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一标段 法律咨询服务 1 详见招标文件 1050000.00 元/年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购买西夏区2023-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二标段 法律咨询服务 1 详见招标文件 600000.00 元/年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购买西夏区2023-2026年度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三标段 法律咨询服务 1 详见招标文件 250000.00 元/年
数量合计: 3 预算合计: 190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根据上一年度服务总体情况,再行决定下一年度的续签事宜,延续性项目总概算为:5700000.00元)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

(3)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4)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2)提供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有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规模和从业经验;

(3)投标人拟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职业道德良好,执业以来任意年度考核不得为不称职,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均无不良执业记录(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4)投标人在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律师在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投标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5)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6)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8)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9)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承诺函;

(10)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

①失信被执行人;

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信用查询记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1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所提供服务应由中小企业承接。(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3-12-05 00:00:00 至 2023-12-12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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