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核建-中核二十五-海外项目工程法律咨询(常规)采购采购公告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9-中国核建-中核二十五-海外项目工程法律咨询(常规)采购-询比采购采购公告
中国核建-中核二十五-海外项目工程法律咨询采购采购公告
采购条件
本次采购项目:中国核建-中核二十五-海外项目工程法律咨询采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为:中核二十五建设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由采购实施单位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实施采购,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现诚邀愿意承接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采购项目简介
-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核建-中核二十五-海外项目工程法律咨询采购
- 采购单位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企业自有资金
- 采购项目概况
应采购需求单位在印度尼西亚及中东地区为采购需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服务时间以采购需求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准。
- 采购方式
公开询比
-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
1家成交供应商100%
-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 采购范围
法律咨询服务
- 服务期限
长期
- 服务地点
长沙、印度尼西亚及中东地区
-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格或资质。资质证书包括执业许可证
- 财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
- 业绩要求:供应商应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见第五章所述格式),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业绩,应附的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类似业绩的合同关键页面。
- 信誉要求:提供应答截止日期前15日内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
-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五章所述格式),并按如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律师执业证
- 其他要求:律所应在印度尼西亚和中东地区有分支机构和驻点律师
-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 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报价资格;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
- 供应商处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或灰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 其他:供应商在中国核工业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的报名、下载文件、报价等环节实施过程中,如出现IP地址一致等异常情况时,采购单位将视情况决定对IP地址出现异常的供应商进行调查或直接采取处理措施。采购单位如进行调查的,供应商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做出回应,如供应商未按采购单位要求及时回应的,则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已知资料和情况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 本次采购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应答。联合体应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联合体各方应按询价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各方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方供应范围,通过共同应答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供应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每家单位应当具备其分工所具备的相应的资格条件。
-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应答,否则各相关应答均无效。
- 文件的获取
- 采购文件售价
每套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R不收取 □200.00 □500.00 □1000.00元整(除因采购人原因导致采购终止外,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开户单位: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1001 1907 1900 4867 917
应答供应商须在汇款单上注明:“FW-GKXJ-25-10597”。(未按要求备注视为未缴纳)
缴纳方式: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不接受私人转账和其它形式缴纳)。
- 发售时间
北京时间:2025年7月24日14时-2025年7月28日14时(具体以电子采购平台发布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