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铁投恒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债权追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二次)谈判采购公告
云南铁投恒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债权追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XNZB2025-0557-0297ZBYC1)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人为云南铁投恒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云南西南咨询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谈判采购,欢迎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云南铁投恒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债权追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二次);
1.2 采购人:云南铁投恒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西南咨询有限公司;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企业自筹,已落实。
1.5 采购内容: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谈判采购的方式选聘律师事务所为本项
目采购范围及合同协议约定内容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在采购人与阳山县同兴铜材有限公司案件为采购人债权追收工作中提供全方位的专项法律服务。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壹家,100%。
二、采购范围及要求
2.1 项目概况:涉及贸易购销保证金及货款合计 6125 万元。案件于 2018 年 12 月取得生效胜诉判决,此项债权已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清收,查封阳山同兴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山公司”)机器设备、存货、股权、土地和房产等相关资产。查封的土地、房产于 2021 年 7 月完成司法评估,价值约为 3700 万元;查封的机器设备于 2022 年 3 月完成司法评估,价值为 154.28 万元。上述可执行财产于 2022 年 10 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两拍一变”程序,评估价值为 3864.15 万元,流拍价格为 3091.32 万元。
2.2 服务范围: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2.1 案件分析和策划: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策划,根据案件事实、判决结果及目前执行进展,制定执行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估,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指导。
2.2.2 资产调查和评估:进行被执行人的资产调查和评估,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搜集、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等)搜集被执行人的资产信息,并评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提供资产证据(如有)。
2.2.3 申请恢复执行和程序指导:协助采购人准备并递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如有合理理由),代理参与执行程序,指导采购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完善申请材料,并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请求和主张。
2.2.4 财产保全措施:协助采购人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出合理的保全方案,并指导采购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或损毁。
2.2.5 沟通与协调:根据执行计划和调度安排,向执行人员、法院及其案件可能涉及的权力机关提供授权文件,代表采购人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2.6 执行异议处理:代理采购人处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议,包括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以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2.2.7 其他一切有助于保障采购人权益的行为。
2.2.8 申请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沟通和跟进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如有)。
1.待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就系列案债权代为破产债权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代
为申报、补充/补正申报;提交债权申报证据;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为签署和签收法律文书等)。
2.从最大化采购人破产债权权益的角度出发,代为与受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就破产债权的分配和取得事项进行沟通联络,参与相关会议及谈判,争取最大化采购人破产债权受偿金额;协助贵方及系列案相关方进行沟通,提供相关破产债权债务处理和化解建议,争取贵方能够最多金额的获得破产债权款项,向采购人提供相关事项处理建议和意见方案等。
2.2.9 双方约定特别授权代理范围包括:代为签署和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办理保全、代为申请恢复执行、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调查取证,代领法律文书等与本案执行有关的事宜(以具体出具的授权文件为准)。
2.3 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a)完成全部项目债权款项清收;
(b)采购人选择于三年期限届满时终止本合同。
2.4 服务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要求,在过程中须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把控,若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和项目成果的质量与响应文件中的方案、团队经验不匹配,或在服务过程中由于沟通不畅导致项目时间无法满足需求或质量不佳,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2.5 服务工作要求: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团队应积极参与追偿事件的讨论会议,实时与采购人进行进展沟通,针对追偿事件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追损挽损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书面材料并交付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本项目负责人对于紧急情况的处理,应有 24 小时即时联系的工作制度。若有需要离开昆明市外出办理业务,成交供应商应当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不延误本案件的进展,认真履行委托服务职责。
2.6 最高限价: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5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基础费用律师服务费的最高限价为: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若进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服务费的最高限价为 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风险费用确认:
以现金清收方式实现的债权款项,律师服务费的最高限价为回款金额的 2%; 以非现金清收方式实现的债权款项,律师服务费的最高限价为回款金额的 1%;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若为总所响应的递交(1)资料,若为分所响应的递交(2)资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2)《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及《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扫描件;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注:须按照格式提供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数据,若成立不足三年的根据成立年限提供。
3.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注:须提供承诺书。
3.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注:须提供承诺书;
3.5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设立不足 3 年的,时限为自设立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次采购的重大违法记录仅指因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或暂停投标(响应)处罚,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注:须提供书面声明。
3.6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注:须提供承诺书。
3.7 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年限须≥8 年(以执业证号显示的年限为准);
注:须提供身份证、执业证书且执业证书须体现执业机构为供应商单位,“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已完成当年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9 供应商需承诺针对本项目无“利冲关系”。
注:需提供承诺书
3.10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如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须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联合体成员中存在分支机构的,还须提供总部授权,联合体单位总数不得超过 3 家,供应商响应时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提交联合体响应协议原件扫描或复印件;本次采购资格要求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需由联合体明确)。
3.11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四、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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