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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安保险公司全国性诉讼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 招标单位: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鑫安保险公司全国性诉讼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服务名称:鑫安保险公司全国性诉讼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2.2实施地点: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

2.3服务期限:服务期限约为9个月

2.4最高投标限价:

序号

区域

一般代理限价

风险代理费率限价

一审单价限价 (单位:元)

二审单价限价 (单位:元)

最高单价限价

最高单价限价

最高单价限价

1

山东省、青岛市

1696

1060

9.54%

2

江苏省

1711

1609

15.10%

3

四川省

2220

1609

15.10%

4

天津市及河北省

2220

1609

15.10%

5

辽宁省

2100

1609

14.84%

6

吉林省

2014

1322

15%

7

除上述区域的全国其他区域

2220

1609

15.1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无需直接提供以下资质证书扫描件。评审时按照以下标准评审投标人资质:

如投标人为法人,投标人的基本信息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为准,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如投标人为律师事务所,其基本信息以开标当日以开标当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查询结果为准,结果应为合格。

3.1.2服务资质及经验要求

公司或律所合作的律所数量30家(含)以上,为招标人提供诉讼案件的委托律师法律服务(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作律所花名册或加盖公章系统截图或其他加盖公章的可证明材料;如为律所总所投标,若律所总所具备充分调度各分所资源或可直接委派案件至分所的能力,律所分所视为律所总所的合作律所,律所总所需提供加盖公章的

①律所总所具备充分调度各分所资源或可直接委派案件至分所的能力承诺书;

②提供加盖公章的合作律所花名册或加盖公章系统截图或其他加盖公章的可证明材料)

3.1.3服务质量要求

能处理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诉讼案件的委托律师服务,诉讼案件交接、律师开庭等各诉讼流程、环节顺畅,能指派保险专业律师处理招标人诉讼案件,满足招标人诉讼案件代理需求,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招标人要求办理案件。代理律师因过失或故意导致招标人因时效(如开庭答辩、上诉时效、重新鉴定、补充举证等)丧失权利、答辩观点错误等导致招标人利益受损,按照诉讼金额的30%赔偿招标人损失。

(以上两点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并约定在合同中)。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分所投标。不接受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和分所同时投标,不接受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分所同时投标。使用非投标人自身的证明材料均无效。(使用投标人的总所或分所或分公司证明材料均无效)。

3.4本次招标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6月18日23时00分至2025年6月23日2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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