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城建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比选公告
攀枝花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因担保代偿事项拟起诉攀枝花市高晶钒钛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股东何玲以及原股东赵猛向攀枝花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委托律所代理案件,现就该法律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比选,兹邀请符合本次比选要求的潜在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
一、 项目名称: 攀枝花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选聘法律诉讼代理机构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攀枝花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因担保代偿事项(债权本金为4550万元)拟起诉攀枝花市高晶钒钛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股东何玲以及原股东赵猛向攀枝花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现就该法律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三、服务 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诉讼阶段。以攀枝花城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起诉攀枝花市高晶钒钛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股东何玲以及原股东赵猛要求其向集团公司履行偿付责任。本阶段包含一审、二审、再审。
2、执行阶段。若高晶公司、何玲、股东赵猛未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阶段包含强制执行事宜以及终本执行后的恢复执行事宜 。
(二)服务要求。
1、律所应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2名)担任本项目代理人;
2、律所及代理律师应尽力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妥当履行职责,应法院要求及时报送或补充相关资料、应我司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律所及代理律师对获知的我司的商业机密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经我司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律所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四 、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会计制度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或证明资料);
3、截止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在“信用中国”有不良行为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比选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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