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飞鸿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招聘律师事务所公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1 月15 日作出(2025)豫13破申1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南阳飞鸿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鸿光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17 日作出(2025)豫1303破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恒昕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飞鸿光电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保证飞鸿光电公司破产清算中的法律事务工作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决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阳飞鸿光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10 月15 日,法定代表人为和元春 , 注 册 资 本 为 1005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0007944819XG,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南阳市光电产业集聚区淯龙光电园区 6 号楼,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光学零配件加工、销售;望远镜、强光手电、激光镭射指示器、电子产品销售。
二、选聘工作概况:以协助管理人处理飞鸿光电公司涉及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纠纷处理等相关法律事务,为管理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申报的主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机构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2、申报机构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稳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管理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申报文件所需资料
1、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明;
3、申报机构拟定的工作方案、报价方案;
4、其他能够证明律师事务所实力和专业能力的材料,及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的声明。
五、申报文件的提交
1、申报机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文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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