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营管理三分公司“10.12”案件诉讼法律服务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营管理三分公司“10.12”案件诉讼法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营管理三分公司自有。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川国资委〔2019〕9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由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营管理三分公司为比选人,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
2.项目概况比选范围
2.1项目概况
2024年10月12日09时20分许,京昆高速成雅段雅安至成都方向1882+300米处发生造成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下称“10.12案件”),死者韩巧容家属起诉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现更名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营管理三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向我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公司本着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公平对待此次案件的原则,对本项目开展相关工作。
2.2服务内容、标段划分及服务期限
本次比选范围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运营管理三分公司“10.12”案件诉讼法律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案件的证据资料,制定诉讼方案和策略;
2.草拟答辩状、代理词、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
3.调查、取证、答辩、应诉出庭;
4.经委托人特别授权后代为向法院递交相应的文书和资料、领取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和解、调解活动,就调解、和解方案提出意见,视情况提起上诉,拟定上诉状,参加二审应诉;
5.及时通报案情,征求意见;
6.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务。
标段划分:本次比选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号为SFGS-SS1。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二审判决书(若有二审)程序终结之日止。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要求必须具备:
3.1.1 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近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个民事诉讼纠纷项目业绩(提供影印件(黑白或彩色)作为证明材料)。
3.1.3项目负责人要求:需为投标单位合伙人律师(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影印件(黑白或彩色)作为证明材料),执业经验在5年以上(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影印件(黑白或彩色)作为证明材料);近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 个民事诉讼纠纷的项目负责人(提供投标截止月上月或上上月前半年在其比选申请单位连续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1.4信誉要求((1)至(2)项以比选人核查的投标截止日比选申请人信息内容为准):
(1)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为准;
(2)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为准;
(3)在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间,比选申请人(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行贿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比选申请人须提交无行贿犯罪的承诺函)。
3.2不接受联合体。
3.3关联关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选。否则,相关比选申请文件均无效。
3.4服务要求
3.4.1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4.2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和案件进展情况。
3.4.3及时回复委托人咨询,并根据委托人要求对代理事项进行论证。
3.4.4对代理案件的项目资料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案件的原始证据或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
3.4.5保证绝不将工作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情况、资料及商业秘密或其他对委托人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向第三者泄露。
4.评标办法
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形式;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5.比选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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