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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公司港股IPO上市境外法律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145万元

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IPO上市境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扬州市迅凯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该单位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港股IPO上市境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

通知如下:

一、磋商内容:
1.项目名称:江苏瘦西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IPO上市境外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YZXK-20250505号
3.服务内容:配合采购人完成香港联交所港股IPO上市成功发行目标所需的境外律师事务所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采购人港股IPO上市工作全部结束之日后3个月止。
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行业规定及采购人要求。
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第一标段: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服务;
第二标段:保荐人境外法律顾问服务。

注: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就2个标段进行投标,最多允许同时中标1个标段。评标委员会依据磋商文件的评分办法对本磋商项目

2个标段进行评审,根据2个标段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情况推荐各标段中标候选人,同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标段序号由小到大(即第一标段优先于第二标段)的顺序,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有标段不具备推荐条

件的,则跳过该标段;

(2)如同一个单位在2个标段中最终得分排名均为第一,评标委员会则推荐该单位作为第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且该单位

不再参与第二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7.最高限价:
第一标段: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服务费:145万美元(含税价);
第二标段:保荐人境外法律顾问服务费:65万美元(含税价);
响应报价不得超过以上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相关条件: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财务、信誉情形的书面说明;
1.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声明;
1.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6 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磋商。

3.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运作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证

文件;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需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提供香港律师会官网信息截图或承诺书);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和地址
时间:2025年6月9至2025年6月1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不含法定节假日)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