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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项目招标(三次)

  • 招标单位: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20万元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GHQFC2025001-2)
项目所在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一、招标条件
本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0万元;其他资金追缴热费额≥1000万元/年,预算律师费用为追缴额的8.3%;如年追缴热费额<1000万元,预算律师费用为追缴额的8.3%*80%。,招标人为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常年律师顾问团队1项、供热费清收清欠律师顾问1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1标段:常年律师顾问团队:
(002)2标段:供热费清收清欠律师顾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1标段:常年律师顾问团队)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3拟派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且须承诺为项目(标段)专职律师,格式自拟。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列入上述名单或名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时间从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站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供应商、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0022标段:供热费清收清欠律师顾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具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3拟派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且须承诺为项目(标段)专职律师,格式自拟。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被列入上述名单或名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时间从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起算前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网站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供应商、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6月06日08时30分到2025年06月12日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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