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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法律服务项目招标(二次)

  • 招标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 招标预算:54万元

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律师费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B0CLF-JC-20250013)
项目所在地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一、招标条件
本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律师费项目(二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54万元,招标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律师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律师费项目(二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霸州市华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律师费项目(二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一)供应商服务的资质要求如下:
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供应商须具有河北司法厅批准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通过年检。
(一)其他必须满足的要求:
1.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供应商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5.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6.截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止,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近3年(2022年3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止),供应商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8.截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供应商未处于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期内。
9.供应商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在使用的国家/地区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关联关系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
(2)、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
供应商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供应商。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
1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2.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有权将其列入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3.供应商应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招标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
14.供应商不存在环境污染、非法用工等引发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15.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应当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对于环保节能产品、环境标准产品、绿色产品体系等目录清单的要求。
1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17.供应商未被宣告破产。: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6月03日09时00分到2025年06月09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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