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招标 > 详情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咨询法律服务项目招标

  • 招标单位:江苏省林业局
  • 招标预算:35万元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咨询法律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 XZP2025052900110

.项目名称:《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咨询法律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江苏省林业局

招标条件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咨询法律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编号:JSZC-202505222221),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招标人为;江苏省林业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1.项目编号:JSZC-202505222221

2.项目名称:《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咨询法律服务项目

3.预算金额:人民币35万元整

4.最高限价:人民币35万元整最终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5.采购需求(简介):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及现行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具体情况,拟对原《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废旧立新,以适应当前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要。现对《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咨询法律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6.服务时间:自接到成交通知书后2个月内完成《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稿。并按要求组织开展《条例(草案)》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修改完善至《条例(草案)》通过省人大审议并发布,视为验收合格。

范围:《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咨询法律服务项目;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可提供近半年内任一月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缴、迟缴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为设立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在磋商截止日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2025-05-30 09:00:00 至 2025-06-06 17:00:00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