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内01破2号关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2025)内01破2号公开招募风险代理律师的公告
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成立,因种种原因陷入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2024)内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2025年2月2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1破2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中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为案件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遴选出最为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协助管理人处理债权审査、对外追收应收账款及法律咨询等相关事宜,现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遴选律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一、破产企业概况
内蒙古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亿科技”)成立于2014年,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97890258P;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985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4-08-25 至 2064-08-24。破产程序债权债务申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工作内容
由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协助管理人处理债权审查相关事宜(包含但不限于调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接受债权申报及审查债权,并对审查结果出具书面债权审查报告)、对外追收应收账款以及追缴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有)、调査涉案个人银行账户、法律咨询等相关事宜。
三、报名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内,具有正式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因主审法院、破产企业及管理人均位于呼和浩特市,为便于合作有限考虑位于呼和浩特市的律师事务所);
(二)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的处罚,拟指派的律师在三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的处罚,
(三)具有相关破产和解案件及破产案件法律工作经验及相关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前期垫资及报酬
破产案件本身有较大不确定性,破产企业尚未有任何资金提供,前期需合作律师事务所办案费用需自行垫资(不包含需诉讼案件需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后期具体报酬视可供清偿财产总额而定,具体报酬比例需提交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后确定。无垫资意向律师事务所慎重报名。
五、报名程序
1、参与遴选的律师事务所需于2025年6月6日上午9:00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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