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招标人)委托,就中国银行宿州分行不良资产诉讼外聘律师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中国银行宿州分行不良资产诉讼外聘律师服务项目
二、招标编号:
JSTCC2500522876
三、项目情况:
(一)采购内容:
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对不良资产诉讼外聘律师服务项目进行招标,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私普惠类不良贷款、消贷类不良贷款、银行卡类不良贷款(同城机构线下常规贷款及全辖网络贷款)诉讼。服务范围包括:宿州市一区四县(埇桥区、泗县、萧县、砀山县、灵璧县)。具体分包情况如下: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服务范围 |
第1包 |
宿州市区对私普惠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埇桥区 |
第2包 |
宿州市区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埇桥区 |
第3包 |
宿州市区银行卡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埇桥区 |
第4包 |
泗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泗县 |
第5包 |
萧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萧县 |
第6包 |
砀山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砀山县 |
第7包 |
灵璧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灵璧县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书。
响应缺漏项处理: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所有货物及服务进行响应及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他情形:无
中标人数量:每个标包1名中标人。同一个投标人可以报名多个标包,但第1包-第3包只能中标1个包件,第4包-第7包只能中标1个包件。(若同一家投标人在第1包-第3包同时被推荐为多个标包的中标候选人,则按包件预算金额顺序(从高至低)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且其余标包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同一家投标人在第4包-第7包同时被推荐为多个标包的中标候选人,则按包件预算金额顺序(从高至低)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且其余标包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若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每个标包的中标人须按本次招标的自身中标单价为其他标包提供备选服务,备选规则为:
(1)01包作为02包的备选;
(2)02包作为03包的备选;
(3)03包作为01包的备选;
(4)01包作为04包和05包的备选;
(5)03包作为06包的备选;
(6)02包作为07包的备选。当备选中标人也无法提供服务时,可再由其备选中标人提供服务。)
服务期限: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最高投标限价:
标包号 |
标包名称 |
代理费限价 |
第1包 |
宿州市区对私普惠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对私普惠不良贷款诉讼3000元/件; 消贷不良贷款诉讼 3000元/件; 银行卡不良贷款诉讼1500元/件 |
第2包 |
宿州市区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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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包 |
宿州市区银行卡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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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包 |
泗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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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包 |
萧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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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包 |
砀山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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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包 |
灵璧县普惠、银行卡、消贷不良贷款诉讼业务 |
续签管理:
■招标人可按中标人《续签承诺》中承诺的服务价格签署后一年的采购合同,但此承诺不视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后续采购承诺,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采购。
□其他情形:本项目不续签。
(二)采购流程: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特别说明:投标人需认真研读招标文件,一旦中标/入围,应能严格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等要求履约,否则,招标人有权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并且根据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可能会是:暂停中标/入围资格3-6个月、取消中标/入围资格、禁止参与本行采购活动6个月-3年。必要时,可将投标人不良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其他要求:招标人保留入围后对投标人的业绩、获奖等资料进行考察的权利,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入围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各包件均适用):
(一)投标人及所报产品/服务的资质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投标人须依法持有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且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和最新年检证明页复印件,新成立律师事务所须自行提供无年检记录说明)。
3.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含))以来(以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协议没有设置签订时间内容的,以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开始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件为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贷款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服务业绩案件,且案例必须为胜诉案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直接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司法文书复印件(判决书),合同应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日期页、体现类似项目采购内容的相关页、服务期限页、合同正文页等能够体现评审因素的信息。合同或协议的买方必须为最终用户。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还须补充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业主证明等材料,如提供的材料无法体现评审所需信息,该业绩将不予认可)。
4.律所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律所依法注册成立,通过年检。
(2)律所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专业优势,处理过一定数量有影响的金融法律事务,业绩突出。
(3)律所最近三年(2022年1月1日(含))无违法违纪行为,业界声誉良好。
(4)律所如为中国银行提供过法律服务,后评价结果应均为“良好”及以上;如未为中国银行提供过法律服务,应为金融同业提供过相关法律服务,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律所及律师未被列入中国银行限制使用名单,且符合中国银行有关利益冲突的管理要求。
(6)承诺能配备充足的律师资源以满足中国银行宿州分行需求,对接中国银行宿州分行业务的合伙人应能够有效协调本所其他合伙人或律师,落实有关利益冲突中管理要求,约束内部律师的不当行为,对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投诉能够积极响应并予以解决。
(7)承诺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服务的律师团队在金融法律事务或其他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业务专长和足够的能力水平,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政府机构等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协调能力;
(8)承诺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提供服务的律师不存在重大负面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其提供法律服务,或可能对中国银行宿州分行造成损害的情形。
(9)在候选人确定后,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将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和限制使用名单检索,如发现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况,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将无条件取消候选人竞标资格。
(二)其他必须满足的要求:
1.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
3.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情形
4.项目分包:
□未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
5.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采购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6.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止),投标人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7.截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人未处于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期内。
8.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在使用的国家/地区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9.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不同时参与:
□本项目
■本项目的同一标段/分包。
关联关系投标人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投标人;
(2)与本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投标人。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如实披露与本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
10.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1.投标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投标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有权将其列入中国银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2.投标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招标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
13.截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止,投标人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无惩戒记录。
五、招标文件发售:
发售时间: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7日17:00止,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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