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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境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单位: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境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电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就“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境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 CECOM-2025-BD02-0372)以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竞争性磋商。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对采购平台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中心境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CECOM-2025-BD02-0372 三、采购内容:

境外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须提供中国大陆(涉外法律事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的法律专业服务,包括涉外合同审核、知识产权保护、境外合规审查、境外投资并购、商事主体注册、尽职调查等非诉类法律服务,涉外争议及纠纷解决等诉讼类法律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本项目最高限价为50万元/年。

注: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单价和总价),将导致响应被否决。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供应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寄递事业部列入黑名单且未解除惩戒措施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须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网站截图,提供未列入黑名单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四)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企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企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书;

(五)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承诺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

(七)供应商须满足技术(服务)规范书“*”条款要求;

(八)供应商须按照本项目的要求获取采购文件,否则无资格参加本项目;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得转包、分包;

(十)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应答)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

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 地址、 CPU 信息/CPUID 信息同时完全一致的,对本项目该投标(应答)人投标(应答)的标包/标段予以否决;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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