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法律顾问服务(2025.05-2028.05)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宁鹏程飞招【2025】第004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法律顾问服务(2025.05-2028.05),招标单位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项目资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采购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在服务周期内容,为招标人提供法律顾问及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2服务地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
2.3最高投标限价(含税):法律顾问服务含税单价≤79500.00元/年,诉讼案代理服务: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率≥50%;
2.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自2028年5月23日;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需要一家服务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3.2投标人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3投标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投标人负责人委托他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和负责人身份证。
3.4投标人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无拒绝或否定意见。(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如无法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可不提供。)。
3.5投标人须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柜台查询、自主查询均可),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须为开标时间前3个月内出具。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
3.6投标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投标人不以基本账户为一般业务结算账户的,还须提供一个合法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该账户和账号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所提供的账户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3.7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制、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3.7.2对下列情形,招标人依法否决其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①被列入烟草行业和湖南中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禁止期内的。
②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有效期的。
③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
④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
(1.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以内,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一年内的;
2.行贿认定数额在100(含)-500万元,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两年内;
3.行贿认定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三年的)。
3.7.3法律规定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8.《投标人守法诚信承诺书》。
3.9.《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承诺书》。
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或转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如贵单位有意参加招标活动,请于2025年05月06日起至2025年05月13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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