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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选聘招标公告(第二次)

  • 招标单位: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选聘(第二次)

1. 比选背景

1.1本比选项目为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选聘,比选人为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比选。

1.2 本项目的比选人: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我司2025-202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选聘公开比选项目。

2.2比选项目名称: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选聘

2.3比选范围:本项目中选律师事务所服务对象为:四川港投致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及以下下属子公司:四川致远信合产融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致远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港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服务期限内新增实际控制公司的,相关公司亦在本次服务范围内。

2.4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日期以最终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服务期限内每半年为一个考核评价期间,第一个考核评价期间届满后,对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经考核服务评价结果未达到优秀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期满后,经考核服务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予以续聘。

2.5服务内容: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并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每月提供服务内容汇总表:

1. 就我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进行法律研究、分析、论证、风险预测,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分析意见和风险控制建议,并根据我司需要为我司起草、审查或修改有关经营活动所需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件、往来函件、规章制度等,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2. 根据我司需要,参与我司日常经营所涉的重大会议或谈判,就我司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论证;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补救方案。

3. 根据我司需要,对公司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或修改项目相关合同,并根据我司要求出具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4. 协助我司建立、完善内部项目管理法律流程。

5. 协助我司建立和完善用人用工制度,提供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续约及聘用期等各阶段的法律服务。

6. 季度提供风控合规内部学习刊物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与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含证监会、交易所、央行、金融监督管理局、基金业协会等的相关监管信息)、行业政策、监管动向、合规案例等最新资讯,具体以我司要求为准。

7. 为我司提供现场普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等法律风险防控建设活动,服务期内组织至少3次法律培训。

8. 根据我司需要,每周提供半天坐班服务,坐班服务人员至少应为执业律师。

9. 根据我司需要,提供发送律师函服务。

10. 我司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在服务期限内,以上服务内容中80%以上事务应至少由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完成。

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3.1.1.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10年以上,在成都有常驻机构,按规定通过了司法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3.1.2.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3.1.3.近三年(自202211日起算,下同)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省国资委通报批评或处分。

3.1.4.参选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参选单位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

3.1.5.注册登记的专职律师人数为30人以上。

3.1.6.参选单位指派服务团队近三年内须有至少13个相关业绩,相关业绩指近三年:为4个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业绩、3个公司收并购法律服务业绩、为3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业绩、3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代理(代理用人单位方)业绩,需同时具备。该些业绩中不包含为我司及我司所属企业提供服务的业绩。

3.1.7.指派律师团队成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至少有1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合伙人律师,至少有3名六年以上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

3.1.8.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3.1.9.参选单位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并提供相应的承诺函:

1)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2)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3)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4)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比选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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