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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长春华商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法律服务招标

  • 招标单位:中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预算:自主报价

供应商须知

2025年4月,青岛中德商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德”)诉长春华商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冷库”)、中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聘请法律服务,现采购需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23年-2024年期间,长春冷库与青岛中德签订冷藏保管合同,开展自营仓储业务。2024年9月25日,长春冷库与青岛中德公司签订《冷藏货物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编号:CCLKCC2024012),约定青岛中德将820.35吨冻肉产品存储于长春冷库,保管期限至2025年9月24日。

2024年12月17日,长春冷库向青岛中德公司出具《在库证明》(SYH-QDZD-20241217-01;SYH-QDZD-20241217-02;SYH-QDZD-20241217-03)证明该批货物存放于长春冷库。长春冷库按月向青岛中德收取仓储费并履行保管义务、为中德公司出具《青岛中德商通商贸有限公司库存明细表》,证明中德公司截至该日共计820.35吨肉存储于长春冷库。2025年3月7日至10日,长春冷库在未告知青岛中德情况下,经长春冷库负责人于海洋同意,将存放820.35吨货物直接出库给王文斌实际控制黑龙江品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4日,青岛中德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长春冷库、中食公司提起诉讼,诉请长春冷库原状返还仓储保管合同对应的820.35吨货物或支付前述货物对应的货值1823.64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并诉请中食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长春冷库、中食公司拟共同选聘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

二、本次采购定价形式采用谈判采购的方式。

三、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来源只邀请中粮糖业外聘法律服务供应商名册内供应商(律师事务所)。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国家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在属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的中国律师网可查询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通过年检。

2.近三年内2022年2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网站上查询不存在负面舆情及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负面事件的律师事务所。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采购活动。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2022年2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不得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供应商需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的信用信息查询下载信用报告并加盖供应商企业公章证据为准)。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2022年2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没有骗取(成交)和严重违约、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中粮糖业及华商储备中心供应商黑名单等问题,(供应商须提供相应“声明书”加盖供应商企业公章证据为准,黑名单参见说明书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附件)。

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 2022年2 1日至响应截止日期),不得被政府采购网列入 黑名单,(供应商需提供通过 “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search/cr/查询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供应商企业公章证据为准)。

5.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分包与转包。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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