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464号晋商信融(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邀请律师事务所竞争选任破产程序法律顾问的公告
晋商信融(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邀请律师事务所竞争选任破产程序法律顾问的公告
2024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申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文泽对晋商信融(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晋商信融公司”,案件及公司情况简介详见附件一)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鉴于本案涉及潜在破产衍生诉讼,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存在清算程序转为重整、和解程序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晋商信融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破产程序法律顾问。现公告如下:
一、服务需求
(一)诉讼法律服务
代表管理人处理破产清算中可能发生的取回权纠纷、债权确认纠纷(如有)、对外债权追收纠纷(如有)以及其他破产衍生诉讼。
(二)非诉法律服务
1. 协助管理人进行权利审核工作(包括债权审查、取回权审查、抵销权审查),对各项权利审查结论提供法律意见;
2. 对管理人继续履行/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对管理人准备债务人财产的拍卖公告或资产变卖协议/实物分配协议提供法律意见;
3. 协助管理人与潜在投资人进行接洽协商,并根据案件进展配合管理人推进投资协议签署以及破产清算转重整/和解的相关工作;
4.其他与本案破产事项有关的法律服务。
二、投标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方式
为倡导绿色高效,申报机构如有意参加竞争,请于2025年4月18日18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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