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股改、新三板挂牌并北交所IPO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LNXD-2023-ZBDL-228)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股改、新三板挂牌并北交所IPO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90万元,招标人为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国资委、交投集团对公司的上市工作要求,公司加快推进上市中介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根据上市时间安排及计划,目前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十四五”内完成省国资委、交投集团确定的公司上市工作任务,经集团批示同意,现启动上市律师事务所服务公开招标工作。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股改、新三板挂牌并北交所IPO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股改、新三板挂牌并北交所IPO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在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在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证券服务机构备案。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至少完成10个IPO项目。
3.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司法机关颁布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10年以上法律服务从业经验,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作为签字律师至少完成1个IPO项目的法律咨询服务;
(2)现场负责人(驻场律师/主办律师)需具备司法机关颁布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5年以上法律服务从业经验,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作为签字律师至少完成1个IPO项目的法律咨询服务;
(3)项目团队成员: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4人。
4.信誉要求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招标项目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0月31日 09时00分到2023年11月07日 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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