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文旅集团本级及 2 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招标编号:JLWL-[2025]-0101)
项目所在地区:吉林省,长春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长春文旅集团本级及 2 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常年法律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0 万元,招标人为长春市文旅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负责长春文旅集团本级及2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常年法律服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长春文旅集团本级及 2 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常年法律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长春文旅集团本级及 2 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 资格条件: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项目负责人要求:供应商需为本项目拟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具有律师执业证书A证,5年及以上执业经验;
3.3 服务团队成员应由 5 名及以上专业律师组成(具备投融资、国资合规、国企混改、公司法人治理、建设工程等专业领域人员),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 A 证;
3.4 供应商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派的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3.5 财务要求: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提供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至 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2024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及 2024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3.6 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5)在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7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1月16日 08时30分到2025年01月23日 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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