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选聘第三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律师事务所竞争性谈判公告
昆明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选聘第三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律师事务所,招标人为:昆明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监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国资发〔2020〕116号文件、《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委托昆明市同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本项目的服务单位,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参加报名竞标。
1.项目概况与竞争性谈判范围
1.1项目概况:
发行主体:昆明市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
债务期限:不超过5年;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资金用途:偿还债务;
审批机关:沪深证券交易所。
1.2服务周期:招标人提供齐全相关资料后5个日历天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1.3谈判范围:根据委托人及主承销商意见出具发行法律意见书并负责处理申报发行过程中其他法律事项等服务,配合完成第三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工作。
1.4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满足业主方要求。
1.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2.1竞争性谈判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省级及以上司法部门认定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年度考核合格。
2.2竞争性谈判申请人近三年(2020年至今)至少承担过3个以上(含3个)发债法律业绩(含国家发改委、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协会审核发行的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或专项法律服务或法律尽职调查服务业务)。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或业主证明材料扫描件方为有效。
2.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需作为债券类的律师完成3例及以上(含3例)成功发行的法律服务案例。
2.4竞争性谈判申请人须提供近3年(2020年、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若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2.5竞争性谈判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社会公信力,且该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6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竞标。
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