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长安印项目案件委托代理服务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和方式
1.1 采购条件
中核长安印项目专项法律诉讼案件代理服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代理工作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2 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采购项目名称: 中核长安印项目案件委托代理服务
2.2 采购文件编号: CNEC02500200000-FWXJ-23-0010
2.3 建设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与开元路十字
2.4 案件简述: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案件材料,需在投标人参加报名后,方可查看。
2.5 招标内容:
(1)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庭审等诉讼活动。客观、公正、正确地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妥善处置案件,最有效地保障招标人各项权益的实现。代理律师团队一旦确定后,不得无故更换。
(2)代理律师负责对案情和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分析、汇总、整理,就案件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确定、诉讼方案、是否和解及和解方案等内容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研讨,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出具法律意见。
(3)代理律师协助招标人各相关单位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4)代理律师参加案件庭审,代表公司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意见。根据需求及时补充证据,进一步核实案情。
(5)及时向公司汇报案件进展,每次庭审后3日内向公司提交庭审报告。
(6)其他与处理诉讼案件相关的工作。
(7)代理服务开始前,代理律师应提交诉讼方案,说明各个阶段的详细工作计划;服务工作完成后,代理律师应整理一套案件卷宗交给招标人。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关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出具承诺函。
(3)拟投入律师团队人员具有执业5年以上且具有代理类似纠纷案件相关业绩。提供人员简介及业绩,附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少于2人)。
(4)业绩证明:近三年相关业绩证明,不少于三个。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的
3.3 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北京时间:自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17 :00
4.2 获取方式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