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专利维权诉讼技术服务招标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专利维权诉讼技术服务采购,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专利维权诉讼技术服务
1.2采购单位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无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
详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服务技术规格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专利维权诉讼服务技术规格书》
1.6采购方式
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
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份额100%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详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服务技术规格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专利维权诉讼服务技术规格书》
2.2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内完成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且在专利维护诉讼生效判决作出之日或者和解之日为止。
2.3 服务地点: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指定地点
2.4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服务技术规格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专利维权诉讼服务技术规格书》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
1)应答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2)应答供应商必须是已经录入中核集团法律服务机构库的法律服务机构。
(2)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
应答供应商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项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服务的同类项目业绩,同时具有1项专利维权诉讼法律服务的同类项目业绩。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4)信誉要求:
(一)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二)不得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四)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六)未被中核集团及院纳入黑名单、灰名单等(不包含已释放的);
(七)不存在核安全监管“两个零容忍”情形,被核安全监管部门明确停工处罚的,或即将面临停工处罚的;
(八)不同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服务项目负责人,律师持证执业年限10(含)年以上,提供证明材料;专利维权诉讼法律服务项目负责人,律师及专利代理持证执业年限10(含)年以上,提供证明材料。
(6)其他要求: /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2)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
(3)其他:供应商在指定采购平台的报名、下载文件、报价等环节实施过程中,如出现IP地址一致等异常情况时,采购单位将视情况决定对IP地址出现异常的供应商进行调查或直接采取处理措施。采购单位如进行调查的,供应商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做出回应,如供应商未按采购单位要求及时回应的,则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已知资料和情况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3.3本次采购 不接受 联合体应答。
3.4其他要求:本项目最高限价为5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4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报名及发售时间
北京时间:2023年10月20日11:00—2023年10月25日11:00
参与此竞争性谈判项目的供应商须在2023年10月25日11时之前报名,我们将集中审核。11时之后的报名不再接受。报名时供应商需按公告要求的提供第一章3.1(1)中1)和2)的证明文件并上传方能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可以免费下载“谈判文件”并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文件。
4.3采购文件发售方式
隐藏内容和项目联系方式仅VIP可见,请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