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THY-2024-FW-034
项目名称:贺兰县村(居)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9.5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59.5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合同履行期限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 |
备注 |
1 |
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 |
2年;合同一年一签订; |
富兴街街道18个社区 |
7000.00元 /村(居) |
合计: 595000.00元 |
2 |
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 |
2年;合同一年一签订; |
习岗镇11个村、南梁3个村 |
7000.00元 /村(居) |
|
3 |
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 |
2年;合同一年一签订; |
立岗镇15个村、京星农牧场1个村 |
7000.00元 /村(居) |
|
4 |
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 |
2年;合同一年一签订; |
金贵镇12个村 |
7000.00元 /村(居) |
|
5 |
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 |
2年;合同一年一签订; |
常信乡14个村 |
7000.00元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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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 |
2年;合同一年一签订; |
洪广镇9个村、2个社区 |
7000.00元 /村(居) |
合同履行期限:2年;合同一年一签订;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 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宁财 (采)发〔2022 〕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 发[2021]271 号文件执行。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5)分支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2 号)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8)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21日 至2024年06月28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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