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接受黑龙江省华厦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黑龙江省华厦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有关于合营企业股东行为分析专项法律意见的服务(二次)进行自愿公开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编号:QTCG202406170177
1.2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华厦供应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有关于合营企业股东行为分析专项法律意见的服务(二次)
1.3采购需求:参与投资的黑龙江喜来茵嘉新材料科技公司之股东行为分析的法律意见书
1.4服务期:至委托事宜(交付法律意见书)完成之日
1.5服务地点:哈尔滨香坊区中山路122号外贸食品粮油大厦13层
1.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款
二、采购方式:自愿公开招标
三、采购预算: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含税价),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超过此报价将作为废标处理。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4.1意向供应商须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年检(提供证书复印件)
4.2近三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服务团队人员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罚。(提供承诺书)
4.3意向供应商须有50名以上执业律师(提供承诺书)
4.4意向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团队至少包括1名专职主责律师及1名专职律师合计2名,要求服务团队律师至少有1名1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成员至少有2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需要承诺书)
4.5意向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团队须有至少为三家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有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投资的合资企业进行公司法领域专项非诉法律服务的经验。(需要提供过往签订的合同)
4.6委托期间,能够不定期出差,费用自负。(需要承诺书)
4.7意向供应商及其法执业律师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提供网页截图并加盖意向供应商公章)
4.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如:母、子公司等),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提供承诺书加盖公章)
五、采购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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