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律师代理服务采购项目简易询价文件
我单位拟对关于医疗纠纷律师代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简易询价采购,特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最高限价:6万元;
2.采购内容: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要求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服务时间 |
最高限价 (万元)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医疗纠纷律师代理服务 |
详见技术要求 |
项 |
1 |
至本案件诉讼程序终结时止 |
6 |
江苏南京 |
具体案情待报名通过后邮件告知 |
说明 |
1、各报价供应商的总报价超过预算价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2、所有技术服务均需满足文件要求(有1项不满足即按无效报价处理)。 3、本项目确定一家供应商成交。 |
二、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要求
(一)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凡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查出有联系的均视为存在关联),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含军队采购网各军兵种处罚通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本项目特定资质:无。
三、★商务要求
采购方依照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选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一)服务时间、地点与方式
1.服务地点:南京市江宁区。
2.服务时间:至本案件诉讼程序终结时止。
3.服务方式:由专职律师进行对接服务
八、询价文件申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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