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谈判采购公告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QYC2024015
1.3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考核一签。
1.4采购预算:6万元/年,18万元/3年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顾问业务内容
1.应采购人要求提供涉及采购人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及适用意见,为采购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咨询和建议,对其决策中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增强采购人经营的合法性。
2.根据采购人委托对具体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每月安排1名固定的律师驻场坐班1天,除每月固定1天驻场外其他时间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坐班,具体坐班上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坐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每月安排驻场的固定律师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不驻场,若确因业务、会议、学习、出差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驻场服务时,由法律顾问团队指派其他律师驻场,承担采购人法制审核等日常法规管理工作。
3.若采购人遇到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申请人因突发特殊原因不能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时,申请人须妥善安排时间及人员,认真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完成采购人所需的其他、突发法律业务服务工作,遇特殊、紧急情况,申请人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一小时。
4.向有关方面代为出具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或发发送律师函、建议函、意见书等;
5.就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二)合同及文件审查
1.审查采购人草拟、修改医院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合同、协议、医疗文书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并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
2.接受采购人委托,代为发表法律声明、意见书、律师函。
3.对采购人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所有具有权属、权利义务性质等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三)根据采购人需要每年提供一至两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
(四)非诉讼法律服务及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1.非诉讼法律服务
(1)代表采购人参加重大业务活动谈判。
(2)参与采购人规范化管理,对采购人重大业务决策、内部用人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3)代表采购人参与仲裁活动。
(4)审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5)其他非诉讼法律事项,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开展相关服务。
2.诉讼代理服务
(1)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担任医疗纠纷谈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人,进行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以及调解、诉讼活动。
(2)根据授权参与各类医疗鉴定的陈述、答辩和听证。
(3)申请人应在取得采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采购人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五)应采购人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六)服务回复时间要求
1.对日常性合同、协议的拟定、修改在比选申请人收到后的2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其他法律文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对特殊突发法律事务事件,具体服务回复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七)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省、市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并满足采购人就本项目提出的所有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特定资格条件:
3.2.1申请人:申请人获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且通过主管司法机关上一年度的检查考核。对于分支机构响应的,需提供总公司(总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2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经年度检审合格,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执业5年以上(含5年)。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2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谈判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3.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供应商报名要求及相关安排
(一)报名时需提供的资料:
1.1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原件查验后退还):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1.2拟派人员须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不予报名。
(二)获取采购文件
2.1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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